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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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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15
第4版()
专栏: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黄炎培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快到五年了。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英明的正确的领导之下,四年多以来,关于政权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军事建设种种方面,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胜利地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这部宪法草案,依据这些基础,同时又是它的发展,在宪法草案序言上已经说清楚了。我是一直在中央人民政府,在民主党派中间负一部分任务的,对这部宪法草案,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展开起草工作过程中间,从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至六月十一日,所有这些会议我都获得机会参加,这部宪法草案,它的“微言大义”,我在大体上都获得机会领会到。
我愿首先说明:这部宪法草案不久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经过正式公布以后,这部宪法,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也是唯一的领导中国人民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宪法,和苏联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是同属于社会主义的类型的。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说来,这是完全符合他们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的。而且在宪法草案公布以后,还要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经过广泛而深入的极度慎重的手续,最后将使这部宪法切切实实地成为人民的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依据了它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宪法。
必须认识若干基本要点,已经写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上边的了。有若干点进一步写上了这部宪法草案。
第一章总纲共二十条中间,有两条应该特别注意:就是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第十五条“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从这些条文中间,可以看出领导新中国走上社会主义大道的明确目标和途径。
宪法草案根据现在情况,写出四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其中对于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在第七、第八、第九各条中间,指示了方向和改造的方法,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特别在第十条具体地写出“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要求逐步做到把全民所有制来代替资本家所有制,一方面禁止它的非法行为,另一方面和农民、手工业者同样地予以依照法律对它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我们读一般国家宪法,没有发现到这样的规定,可见这些是特别结合着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经过这几年的实施,已经获得些成就了,宪法公布以后,定将努力推行,直到一步一步胜利地实现最终目的为止。我对这些规定,深信将对今后志愿走上社会主义大道而有同样情况的国家,予以良好的楷模。
我们称这部宪法,为人民的宪法,是有主要理由的。国家权力从那里产生的呢?是全国人民。从那里体现出来的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十一条),“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二十二条)。这部宪法的通过由于它,以后修改权就属于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它也有权罢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只有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来撤换(第三十八条),可以说充分发扬民主的了。但从整个的国家机构一章里种种规定看来,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地方服从中央,可以说完全正确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
国家的武装力量也是属于人民的。在第二十条中间还把它的任务规定为“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安全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明白地、充分地写出它是保卫和平的力量。这不啻对帝国主义者的造谣,予以有力的答复。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民族团结政策,执行得特别正确而有力,也已经获得了一些成就。这部宪法草案,关于民族自治制度的基本规定,在第二章第五节中间很亲切地充分照顾了少数民族的特点,第六十七条明确地写着:“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
这部宪法草案,对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特别予以鼓励(第九十五条)。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青年体力和智力发展的特别关怀(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
(第九十六条),这样不但保证了民族前途的健全,且将导使全国人民在思想上提高一步。
我敢说:这部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它的建设性、和平性、团结性和进步性。
我只愿再提出两点,认为是施行时不可以忽视的。
第一、成立这部宪法草案的经过手续,前边已经说清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这部宪法草案以后,还要求“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那么各方各面包括各民主党派都必须号召大家对这部宪法草案尽量提出意见,尽管说出来对于政策,对于事实,或者不免有所出入,尽让中央斟酌取舍,在人民地位必须一面学习、一面研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对这部宪法草案,只有这样,才符合伟大的毛主席对全国人民虚怀的下问和殷切的期望,只有这样,才成为真正的人民的宪法。
第二、宪法草案序言已经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这是完全正确的。几年来我们都深切地认识到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各个方面所发生的重大作用。作为一个民主党派——中国民主建国会,我们今后要以更大的努力组织全体会员,和私营工商业者一道,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周围,忠诚地接受领导,为巩固人民民主制度,为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
我主张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予以批准公布。
张难先的发言
我看了这个宪法草案,十分的兴奋,十分的满意。这部宪法草案是完全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学说的真理,并完全符合于我国人民的愿望而制定的。它把我国几千年的宗法政治、官僚政治铲除得干干净净,把人民几千年的旧法律锁镣粉碎得干干净净,使人民都得到自由平等的法律保障。这种宪法如果不是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是梦想不到的。我用十二万分的热情,拥护这部宪法草案。
马叙伦的发言
请允许我以无限兴奋和感激的心情,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提出的、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多次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表示完全赞同和拥护。
这个为我们全国人民多少年来渴望着的、并为之而流血奋斗的宪法草案,现在终于产生了。我实在难以用言语来完全表达出我对于党和毛主席的衷心感激和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写下了我国人民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社会变革的经验总结,固定了人民革命的成果,充分体现了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一根本的要求,并指出了我国人民为着实现这个要求而奋斗的可能和正确的道路。这是指导我们全国人民今后生活、工作和斗争的根本法。
宪法草案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家过渡时期的特点,特别是过渡时期阶级力量的对比。宪法草案既规定了国家分别保护现在的各种所有制,同时又规定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和它的优先发展,规定了逐步用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的所有制,逐步改变个体劳动者的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
宪法草案规定了真正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治制度,实质上是和苏联以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同属于社会主义的先进类型。
宪法草案中关于保证国内各民族平等的各项规定,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光辉体现。这在实行民族压迫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不能想像的。
宪法草案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按照实际可能尽量地为人民的利益写下保证,并规定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这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仅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条文形成了多么强烈的对照。
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它用简单明了的文字,记录了中国人民革命已有的成就,也指出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努力的正确方向。这是照耀我们全国人民生活和工作的灯塔,是我们战斗的旗帜。毫无疑问,宪法草案的公布,必将在全国人民中间引起无比的快乐欢腾,在精神上武装全国人民,鼓舞全国人民向前迈进,为争取美好的社会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万岁!
毛主席万岁!
乌兰夫的发言
我完全同意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予以通过和批准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中国各民族人民长期的英勇革命斗争所获得的伟大成果的胜利总结;是使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保证。它充分地反映与表达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百年来梦寐以求的,已经实现和将要实现的共同愿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业已保证了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实行了区域自治政策,现在更在宪法草案上全部明确地固定了下来,这就使全国各少数民族随着祖国建设事业的前进,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由落后民族提高到先进民族有了根本的保证。因此宪法草案一定能够为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所热诚拥护,全国各少数民族人民也一定和汉族人民一样,为之而空前热烈地欢欣鼓舞,更加增强热爱祖国的精神,更加衷心地爱戴与拥护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从而大大加强祖国各民族人民的团结,为建成幸福繁荣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主动积极地共同奋斗。
何香凝的发言
刚才我听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报告,感到非常兴奋。对于宪法草案的精神、内容、条文,一字一句,我完全拥护。并趁此机会,对亲自领导宪法起草的我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致以衷诚的崇高的敬意。
这个宪法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我能有机会参加这次宪法的起草工作,深感光荣。对于宪法草案的内容,大家发表的意见已经很多了,我自己也发表过不少的意见,现在我再补充一点感想:
首先,目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美帝国主义一贯进行阴谋活动,为了保证我们国内的和平建设,为了维护远东与世界的和平,我们需要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因此,我以为毛主席亲自领导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才能迅速及时处理国家大事,我并且希望毛主席能领导我们胜利完成三个五年计划,建设社会主义,达到自由、平等、繁荣、富强的地位。
其次,在讨论宪法序言的时候,我本来主张加添关于近百年来革命历史一段,因序言不好太长,不合体例,我便放弃这一意见。因为,我曾追随中山先生参加辛亥革命,孙先生对于推翻满清的封建专制统治,是有一定的功绩的,对于这一段历史,我认为有保存的价值。我个人觉得对于革命先烈有记录他们的史实的责任,因此,我希望在编历史教科书时,多写一点这方面的革命事实。
最后,我希望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来拥护这一宪法草案,努力宣传解释,并展开广泛的热烈的学习和讨论。
陈叔通的发言
今天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我们全国人民看了这个草案应该首先感觉到,我们的宪法是无数先烈鲜血制成的。序言中也说到百余年的斗争,我认为尤其是近三十年来共产党艰苦奋斗,在毛主席英明领导下解放了中国,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又经过四年来政治上、经济上一系列的胜利,才能制定出这个宪法。所以全国人民看到了这个宪法是应该时时刻刻记住永垂不朽的先烈。
就宪法说:
一、我们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的,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是从少数人利益出发的。
二、我们宪法是将四年多以来经验,也可以说就是四年多以来的成果,以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因为这个成果是值得珍视的。
三、我们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所以我们尚不可能同于苏联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而是正在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但本质是完全与苏联宪法相同的。
四、我们宪法有纲领性,这是序言中所说,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也就是如上所说把已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同时也把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反映出来,也可以说就是过渡时期的总任务。
五、我们宪法没有一句空言,应该做到的是应该写上去的,但是应该做而现在只能做到某种程度的,就做到某种程度写了上去;例如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是必然的;而现在尚不能不承认资本家所有制,所以宪法上既规定保护资本家所有制,同时又指出由利用、限制、改造而逐步做到以全民所有制来代替它;又如劳动权、休息权、教育权等都是应该规定的,但现在只能做到某种程度,亦写了上去。
六、我们宪法草案公布以后,无疑地将受到全世界人民的注意。全世界人民将从这个宪法草案中认识到中国人民正以伟大的力量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事于国内和平建设,所以这对于世界和平事业将有重大影响的。
总之,我国宪法是符合于广大人民愿望的。宪法是中国人民自己的宪法。宪法内容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是体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宪法,也是和平建设的宪法。最后,我表示我是绝对拥护这个宪法的。
赛福鼎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产生,是我国人民在生活上的唯一的新的历史事件。这一草案用法律保证我国人民为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及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伟大愿望而斗争。
宪法草案中特别照顾和重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草案中明确地规定了各少数民族和伟大的汉族人民一样,他们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得到保证,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发展的巨大可能也得到保证。这在一方面将过去四年多来所实行的各少数民族极力拥护的正确的民族政策——共产党、毛主席民族政策的实际经验固定起来;另一方面,各少数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之中,和伟大的汉族人民一起共同为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的愿望,也在宪法上固定下来。
过去几百年来在各方面遭受严重蹂躏的各少数民族,必定为未来的幸福生活能以得到这种法律的保证而感到万分兴奋。
我们的宪法草案是切实保证全国人民的一切愿望和要求的正确的人民宪法。
因此,我完全同意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公布。
程潜的发言
我完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这个宪法草案初稿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的,这个宪法草案是在毛主席亲自领导下起草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大区、各省市等领导机关,曾经逐条地、反复地讨论过宪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分别研究了并适当采择了这些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缜密周详的修改,才形成了这个宪法草案。我在两个多月的学习和参加讨论中,能够有机会比较深入地钻研宪法草案的精神和实质,同时学习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因而对宪法草案得到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我认为:我们的宪法草案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宪法学说的一般科学原则,结合中国的历史发展状态和国情而制订出来的。这个宪法草案是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结晶和天才创造。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我国人民百余年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纪录了人民革命胜利的伟大成果。这个宪法草案说明了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经济结构的多成份性和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明确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发展和对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进行改造的基本方针,深刻地反映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实质,肯定地指出了国家向社会主义前进的方向。这个宪法草案把我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逐步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系统地进行了总结,规定了人民民主国家的国家机构。这个宪法草案同时还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条文固定了下来。所以说,这个宪法草案体现了我国人民最高的和长远的利益,它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归根结底,正是导源于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制度。
斯大林在“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曾经指出苏联宪法的几个基本特点,阐明了苏联宪法和资产阶级宪法的原则区别。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和斯大林宪法一九三六年通过时社会主义已经胜利建成的情况,当然有许多不同。但是,如果从本质上来观察,我们的宪法草案与斯大林宪法,在基本特点上则是相同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草案不是凭空臆造,而是以事实为根据,把我国人民已经达到、已经争得的东西用立法手续固定起来;第二、宪法草案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经济结构,指出了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阐明了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经过改造,逐步达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内外条件和应该遵循的道路;第三、宪法草案正确地反映了我国阶级关系及阶级力量对比的实际情况,在宪法草案的第一条里,说明了人民民主国家的阶级成份,同时说明了国家的领导权属于工人阶级;第四、宪法草案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其出发点是一切种族和民族完全平等,毛主席关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光辉思想,集中地反映在宪法草案的序言和第一章总纲第三条及第二章第四节部分条文、第五节的全部条文上面,这就为历史上最复杂的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第五、宪法草案根据国家发展的现状及趋势,作出了恰当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些权利的规定不是徒托空言,而将要随着国家在各方面的发展进步,特别是经济事业的发展进步,予以保证和逐步实现。这就表明,我们的宪法草案遵循着社会主义民主主义的原则,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虚伪的、多方限制的、形式的、假民主主义的所谓宪法。正是因为宪法草案具备了上面这些基本特点,体现了当代最进步的思想——即对人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所以我们的宪法草案和斯大林宪法、欧洲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都属于宪法的同一最高历史类型——社会主义类型。
我们的宪法草案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显而易见,它本身就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既然我们能够在将近五年中胜利地完成了“共同纲领”规划的任务,那么,我们就有一切理由坚信,宪法所揭示的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远景,及为达到这一远景所当进行的斗争,也是能够胜利实现的。同时,宪法的通过,对于保证总路线的实现,又将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因为“共同纲领”和宪法,都代表着我国人民在不同历史阶段的理想和愿望,代表着我国人民的要求和利益,所以它能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并愿意为它的全部、彻底实现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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