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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严禁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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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10
第2版(经济)
专栏:

  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
严禁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记者丁坚铭)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精神,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含纪念币)。而对退出流通的人民币,通知允许上市经营。
两部门在联合通知中规定,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贵金属纪念币可在发行之日起上市经营。因钱币文化交流及其他特殊用途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装帧少量流通人民币。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即可上市经营。经销现行流通的外国货币和港、澳、台等地区的货币,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强调,凡设立经营人民币的经销部和经销点,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分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各地现有的钱币市场由各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由人民银行各省市区分行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重新登记,依法进行管理。
对违反规定非法经营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通知强调将按倒卖专营物品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并给予处罚,所收缴实物由当地人民银行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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