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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中资企业申请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等问题作出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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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10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中资企业申请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等问题作出解释
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0月15日起,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问:哪些中资企业可以申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答:为保证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并考虑到目前的监管能力,这次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资本较充足、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部分外汇。第一批允许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外经贸公司或生产型企业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这里的年进出口总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对于目前尚不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仍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执行,其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经批准可以保留以外,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用汇时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购汇支付。
问: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如何申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账户限额如何核定?
答:从今年10月15日开始,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领取并填写“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及“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报告和上年进出口额等有关材料,核定其外汇结算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外汇结算账户。在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视同一个账户,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具体情况将账户限额分割在不同币种的账户中,不同币种的账户限额不得任意调整,不同币种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在无对外支付情况下进行外汇买卖。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额的15%,外汇结算账户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
问:中资企业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如何使用?原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可否继续使用?
答:外汇结算账户的资金来源只能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资金用途只能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出。
开户银行收到中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后,若在核定的限额以内,可由企业自行决定保留外汇的金额与时机;对超过核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可以暂时予以入账,同时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银行应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开户银行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中资企业用汇,应凭有效单证从其外汇结算账户对外支付。
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部分外汇收入以后,中资企业原来开立的其它外汇账户继续保留使用。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监管等均按《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的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问: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以后,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答:企业出口收入汇至开户银行以后,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在外汇结算账户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选择入账或结汇。如果选择入账,由银行给企业出具“出口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如果选择结汇,银行则给企业出具“出口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以上两种单据统称“出口核销专用联”),企业凭“出口核销专用联”及核销所需的其它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如果今后企业从外汇结算账户上再结汇,银行不得再出具“出口核销专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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