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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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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10
第3版(专页)
专栏: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沈宗灵
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是很好的。虽然“制”与“治”仅一字之差,但提“法治国家”与邓小平同志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精神更一致,同时也可摆脱一些词义上的争论。
报告中除了讲“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外,还讲了依法治国的三个必要性,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三个必要性正说明“依法治国”代表效率、理性、文明、民主和秩序。它们可以说是法治本身的优越性和价值。报告还表明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紧密结合,是当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一个原则区别。
为了加快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对法制建设提两个建议:
第一,加强立法和法律修改。十五大报告对所有制结构以及股份制等问题有很大突破。在立法上应特别注意制定一些亟待制定的法律,例如,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迄今为止,仅有一些规章(多半是暂行的),还缺乏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立法方面更重要的是不少以前制定的法律,迫切需要修改,如《民法通则》、《公司法》,有关企业法、税法以及破产法等等。
第二,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又称案例)。十五大报告中提到“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审判与检察独立以及错案责任制是司法制度和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这里仅就法律的形式和技术方面的改革提出一个建议,即加强判例。加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判例,可以对运用法律起促进作用。我国的判例并不是法律。据我理解,它实际上是通过具体案件对法律的一种解释。为此,建议为了加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判例的作用,要增多判例数量;提高判例质量;明确判例的效力;由某个主管机关统一出版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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