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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的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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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10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请您留意

  下岗职工的权利
刘萍李湘赣
下岗现象作为劳动力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过程中的负效应,给许多职工带来了困难。我国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了下岗职工有以下权利:
一、对下岗方案、下岗条件有了解的权利。劳动部于1994年11月14日制定并发布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实施该方案。
二、法定期间或法定条件下不下岗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仍有权依照原劳动合同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的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约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优先回聘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改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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