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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寄卖行违法经营典当业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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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13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怀化寄卖行违法经营典当业务
最近,我行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怀化市区寄卖行经营行为是否合规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由公安、工商两部门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本应专门从事旧货(旧家用电器、旧日用消费品及其他以旧换新经营业务)买卖的25家个体旧货寄卖行全部超出了业务范围,变成了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地下当铺。其表现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抵押贷款。按规定,典当行业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以上分行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的特殊金融企业,有严格的管理章程和设立条件。但怀化市这25家寄卖行虽然从事典当业务,却没有一家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且存在大量的经营管理问题。
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目前,怀化市这25家寄卖行没有一家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典当业务,但几乎每家门面挂的招牌上都标有“典当”、“抵押”、“拍卖”等字样,有3家甚至连名称都改为“××典当行”,因而混淆了人们的视听,使不少人产生了旧货寄卖行即为典当行的错觉。据查,在25家寄卖行中有24家办理实物抵押贷款,有的甚至还开办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寄卖行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典当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扰乱了金融秩序。
缺乏严格的会计、财务核算制度。这25家寄卖行都没有统一的会计、财务核算制度,各种利率、费率管理,各项收入、支出账务,各种实物估价、保管、处置,极为混乱。有的实物估价全凭一个人说了算,没有任何凭据。大多死当处置采取私下交易,收入无人监督。由于管理混乱,无法核定其业务量和收入状况,税务部门将其视同普通个体商业企业,采取固定税额的方法核定税费,没有真实地反映其应纳税状况,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非法销赃的庇护所。受高额利润的诱使,大部分寄卖行在典当物品时往往不问来源。小至BP机、金银首饰,大至汽车、房屋等,均可从寄卖行得到质押贷款。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点,进行非法销赃活动。有的寄卖行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大发不义之财,而这些非法行为的隐蔽性和快捷性又给公安部门破案、追赃带来了很多困难。据查,25家寄卖行中有10家为各种犯罪分子销赃开过方便之门。清查这10家寄卖行,发现典当物情况记录非常模糊,典当物处理记录几乎空白,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
贷款高利盘剥。按规定,典当业质押贷款的月利率只能在国家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但怀化市寄卖行贷款月利率大都在15%至30%之间,高于国家规定利率20倍至40倍。
引发各类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由于寄卖行非法从事典当业务,加之从业人员素质低,一些典当物和质押物手续很不规范,极易产生经济纠纷;有些寄卖行利欲熏心,从事销赃活动,容易引发各类刑事案件。
不具备开办典当业务条件。一是股本金不足。开办典当业实收货币股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而怀化市25家寄卖行注册资金大多在1万至2万元之间,最多的一家也只有15万元;二是有些寄卖行没有固定营业场所,没有防范制度,存在很大隐患;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低,无典当专业技能,加之财务管理混乱,无法保证寄卖行的健康发展。
当前寄卖行的非法经营行为得以抬头和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各类用品更新换代步伐不断加快,寄卖行非法开办典当业务满足了他们的需要;第二,不少人金融法制意识淡薄,盲目参入,助长寄卖行非法开办典当业务;第三,公安、工商两部门对寄卖行从事典当业务的特殊性不甚了解,管理未跟上;第四,人民银行分支行监管力量薄弱,反应不灵敏,使寄卖行违法经营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查处。(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怀化市分行莫开伟易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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