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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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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14
第2版(经济)
专栏:

  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
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本报北京10月13日讯记者施明慎今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改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该行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通知指出,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临时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的不足;短期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一年至三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使用的资金需要。
通知说凡是对生产经营正常,生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有保证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均可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用于国家储备的贷款可根据储备时间确定贷款期限。贷款要坚持银行、企业双方自愿的原则。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对国家确定的512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各类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可按规定条件展期,贷款到期可收回再贷。对现有已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根据企业申请和贷款条件,将经常占用部分转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通知要求各有关银行,要严格掌握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防止出现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导致贷款逾期而加息、罚息现象。同时要做好贷款的跟踪检查,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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