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4阅读
  • 0回复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等 联合发出开展学校保健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19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等
联合发出开展学校保健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六月十一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学校保健工作的指示。
指示首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卫生与体育部门应按照各地不同情况与条件,共同作好学校保健工作,使所有师生员工切实认识:讲究体育和卫生是增强体质的积极办法。要使学生学习、生活和卫生工作、体育运动适当地密切地结合起来,为国家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材。
指示提出各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保健工作的领导。各省(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主动地会同卫生、体育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确定当地学校保健工作的具体方针和任务,交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并定期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并应根据此项方针会同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制订实施计划。学校内的保健工作应由校长负责领导,根据需要,组织学校保健委员会或责成学校内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各地卫生部门应通过当地的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对各级学校的保健工作进行经常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未组织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的地区,应与文教部门联系进行)。至于高等学校的保健工作除学校行政上应加强领导外,并由当地卫生部门予以业务指导。关于学校内的卫生基层组织机构,高等学校设校医室,中等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和工农速成中学在内)一般应设卫生室,其医务人员应列入学校编制内。大、中城市的大型小学,如有条件,也可设立卫生室。一般小学则设保健药箱(仅备数种简易治疗和急救用的药械),由不脱离教学工作的、经过短期训练的教师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校长对负责保健工作的教师的工作时间,应予以适当照顾,酌量减轻其教学工作或其他工作。各级学校医务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制度,并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指示认为开展学校保健工作,首先要搞好学校的爱国卫生运动。各级学校应根据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布置,做好卫生宣传教育,搞好环境卫生。对于影响学生健康的措施,应在条件许可下逐步加以改善。对学生的学习、休息、睡眠和体育文娱活动的时间,应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来安排,并予以保证。中等以上学校为了预防结核病,应尽可能设置隔离宿舍和饭厅,或实行集体自办疗养室等。小学应注意早期发现和预防儿童容易感染的传染病。各地卫生部门应督促并协助学校卫生基层组织,按期对学生施行预防接种。学校应做好每日整洁检查,并注意培养儿童卫生习惯。此外,各地卫生部门应注意培养与提高学校医务人员的质量,举办各种讲习班或短期训练班。 (新华社)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