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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邮卡币也构成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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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1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收受邮卡币也构成犯罪
向炼
齐某是私营业主,为了得到一笔25万元的贷款,向某银行爱好集邮卡币的负责人孙某送去了《桂花》无齿邮票20张、建行40周年纪念币50枚、黄山电话磁卡5个。后来,由于经营不善,齐某的企业倒闭,这笔25万元的贷款也成了呆账。银行紧逼齐某还贷,齐某将孙某收受邮卡币的事也捅到了检察机关。孙某认为自己接受的不过是几十元的邮卡币,无关紧要,不料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孙某构成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
邮票、电话磁卡是用于邮寄、打电话的有价凭证。纪念币虽是用于纪念某个重大事件的,但现在已成为人们投资的热点。在集藏市场上,邮卡币的价格不断上涨,超出面值的几倍甚至几百倍。如孙收受的建行40周年1元面值的纪念币,其市场价已达800元以上。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第九条也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孙某收受齐某的邮卡币面值虽然只有几十元,但对于爱好集邮卡币的孙某来说,所收受的邮卡币市场价值已高达8万多元,这一点孙某是非常清楚的,而且贷出的25万元贷款已造成难以收回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后,孙某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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