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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主要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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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18
第6版(理论)
专栏:学习通信

  发展民主要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
林乘东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民主首先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民主”的基本含义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人民”的组成成分有特定的阶级内容,由哪个阶级来执掌国家政权,对谁实行民主,决定了国体的性质。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形式,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资产阶级“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是指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征,其政治特征就是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一再强调,要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一项坚定不移的方针,这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得出的历史结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的推动和保障;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拥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需要有一定的表达形式和程序,在我国,这种形式就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只有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程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保证依法办事,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内容上的实在性、形式上的完美性、实践上的规范性和强制性。邓小平指出:“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这深刻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依赖关系。社会主义民主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人民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这同样需要由健全的法律来规定和保护。
同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前提和基础。以人民民主作为前提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其根本要求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将已形成的法律严格地付诸实践。
实行依法治国方针,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根据邓小平要把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基本国策长期坚持下去的一贯思想,党中央多次明确地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实行依法治国,是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党的领导将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党要通过法定程序,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转变为、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遵守和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党要依法向国家行政机关推荐干部,从组织上保证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党还要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保证法律得到真正实施。当然,实行依法治国,更要加强党的领导,以保证民主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实行依法治国方针,顺应历史潮流和时代发展,是实现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社会主义法制来推动,改革的成果也需要以社会主义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依法治国也是实现我国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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