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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赔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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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21
第2版(经济)
专栏:市场随笔

  先赔制度
马善记
广东珠海最近在市内30个市场率先实施“先赔制度”。这一制度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经营者要开具信誉卡,若发现侵权行为,诸如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短斤少两等,经工商部门核实后,消费者可凭信誉卡从经营者缴付的保证金中按“补一赔一”索赔。
实施“先赔制度”,无异于给消费者合法权益买了“保险”,好就好在工商部门把“刀把子”握在手中,能够“先斩后奏”,即可以从经营者缴付的保证金中执行赔偿,从而不怕经营者扯皮、赖账、出尔反尔。即使经营者抵赖,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其保证金早已掌握在工商部门手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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