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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制糖厂发生严重火灾 有关失职人员受到应得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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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21
第3版()
专栏:

哈尔滨制糖厂发生严重火灾
有关失职人员受到应得处分
哈尔滨市地方国营哈尔滨制糖厂于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七时十八分发生火灾,大火烧了十一小时,厂房被烧毁百分之七十五,机器损失百分之四十七,产品损失价值十八亿元,工具与备品损失价值三亿元,总计全部直接损失达二百五十亿元。
哈尔滨制糖厂的厂房和设备都很陈旧,各车间的温度很高,空气也特别干燥,很容易发生火灾。但是厂的领导干部一直不注意保安工作。开工以来不但没有讨论过防火问题,而且对公安局、保险公司、消防队等有关部门的防火指示与建议也没有作过研究,对职工也缺乏经常的防火教育。厂内的防火组织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明确的防火制度,没有专人管理防火设备,以致防火工具被乱扔、丢失。对厂内的专职消防队,不仅不去加强领导,反而认为“不起作用”而大大缩减。这个厂在这次大火以前的短短两个月中曾发生过四次火警,但他们仍旧没有改进防火保安工作。
这次大火是从辅助车间总汽包室发生的,起火后十几分钟就蔓延到制糖车间和辅助车间的主要工段。总汽包室设在厂房的中心,是厂的动力之一,也是重要部门之一。汽包上装有直径八吋的铁管两根,管中的干气温度达二百九十度到二百九十五度,室内气温也经常在四十度以上。但汽管上的保温装备却非常不好,在这面积很小的房中又杂乱地堆放着木制货架子、破油布、破泸布、胶皮管、线头、木棍等许多容易燃烧的东西。过去,总汽包室里放在汽管上的麻袋和泸布曾经烤焦起过火,在这次大火发生前二十天左右就发生过泸布起火;但还是没有引起这厂领导上的重视,既没有改进汽管的保温装置,也没有去清除那些容易燃烧的破烂东西,结果,终于因第五次烤焦破麻袋等东西而引起了大火。
由于哈尔滨制糖厂一向忽视保安工作,在起火当时虽然有几个人同时发现,但他们都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火烧大了,又缺乏有力的组织指挥,以致乱成一团,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中共哈尔滨市委会和东北行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对这次火灾负有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了处分。
没有正式任命但在实际上负责副厂长职务的马昆(共产党员),平时居功自傲责任心很差,对防火极不重视;发生火灾时马昆正值夜班,工人向他报告失了火,他赶到现场时,火势并不严重,只要抢救得法,是可以及时扑灭的;但他不但没有积极组织工人抢救,反而逃出现场。事后进行检查时他又故意歪曲事实,想逃避责任。决定开除党籍,行政上给予撤职处分,并交法院依法惩办。
副厂长刘春茂(党总支书记),单纯强调生产,忽视防火工作,对公安局和保险公司等机关发的防火措施与建议,以及下边提出的防火计划,长期搁置不问,认为厂内消防队“不起作用”,将九人缩减为三人,应对这次火灾负很大责任。但刘春茂是新提拔的工人干部,缺乏经验,过去工作一贯积极,火灾发生后在抢救工作与善后工作中都表现很好,对自己的错误也有正确的认识,因此决定从轻处分,行政上撤职,党内当众警告。
生产指挥室第一副主任陈宗奎(副工程师,兼管技术保安工作)两个多月中在他直接领导下的各车间曾连续发生过四次火警,但他都没有检查处理。在这次火灾发生的前二十天,总汽包室烤燃滤布时,就有人向他报告,但他仍然没有检查处理,改进保温装置,也没有报告厂长,以致又引起这次火灾。因此决定给以撤职处分。
辅助车间副主任于云声直接领导总汽包室,但他从来没有进行过大检查,虽经刘副厂长数次指示和批评也不想办法去改进曾经引起过几次火警的总汽包室保温装置。因此决定给以撤职处分。
没有正式任命但在实际上负责生产指挥室副主任职务的牛吉普,对于副厂长刘春茂几次叫他清除总汽包室杂乱物品(但刘的动机是为了清洁卫生)的指示,始终不执行,结果这些杂乱物品成了火灾的媒介。因此决定给以记大过处分。
原总支副书记王作瑶,在工厂过去几次发生火警后,对市委工业部关于向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防火检查的指示,也没有执行。决定党内予以当众警告处分。
在哈尔滨制糖厂发生火灾前一年多中,哈尔滨市曾经发生过几次重大火灾。在制糖厂火灾以后,私营双合盛制粉厂又起火烧毁,这说明哈尔滨市领导方面对认真总结与接受经验教训,加强保安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做得很不够。东北行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为教育全体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这一沉痛教训,除指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普遍对各厂矿企业的防火工作进行一次检查,以加强保安工作外,同时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并经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同意,决定给予哈尔滨市市长吕其恩以警告处分。给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王化成、工业局长胡尹奎以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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