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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发行站的规定合法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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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0-22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图书发行站的规定合法吗?
编辑同志:
前几天,我收到某出版社发行站推荐新书函一份,上面详细介绍了《新刑法实务全书》的主要内容,并说该书定价为165元,优惠价为120元。同时,在回执下方附有一条规定:“请您务必在10日内将回执寄回本站。如果您不寄回回执,我站将认为您同意按优惠价接受该书,我们将给您发书。即不寄回此回执的单位或个人视为要书单位或个人。”由于我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多,特咨询以下问题:发行站的规定合法吗?如发行站强行寄给我书并索要书款,我该怎么办?
江西读者陈运生
陈运生同志:
你来信所提到的强行推销书籍、报纸、杂志或者邮购产品等不法行为,目前已不鲜见。我们认为,你信中所说的那个发行站推荐新书函中的规定是违法的,对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邮购书刊是一种合同行为。书刊发行者向客户发出书刊推荐函或者征订单,即向客户发出订书“要约”。只有当客户作出购买该书的明确意向,同时表示愿意接受并履行“要约”所设定的义务,双方购销书刊的合同才能视为成立,该合同对双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任何单方的行为或意向都不能成为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更不能以自己的“要约”强加于人。《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就你所述的情形而言,发行站所谓“不寄回此回执的单位或者个人视为要书单位或个人”的说法,正是发行站将其意志强加于你的违法行为,是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的违背。你与发行站并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你没有义务寄回回执,这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你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分析,发行站的这种做法也是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效行为。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很明显,发行站是经营者,而你则是消费者。发行站新书推荐函回执所附的规定,是一份格式合同,含有对你不公平、不合理的强制购书的内容,因而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你不想购买该书,则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寄回回执给发行站,因为合同并未成立。如发行站以没有得到你的回执为由真的向你寄发该书,你可以不付书款,如发行站派员上门索要书款则可将书还给来人。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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