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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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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22
第1版()
专栏:社论

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在现今的世界上,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另一种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亦即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这两种宪法,在根本上是对立的。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立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全部内容无非是把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纪录下来而加以固定化。资产阶级用它的宪法来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来保持资产阶级专政而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和革命斗争。资产阶级为了隐蔽它的宪法的阶级本质,总是避免在宪法中对社会制度做明白的说明,并且用假民主来把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掩盖起来。因此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充满了虚伪和欺骗。
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世界上出现了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一九一八年的苏俄宪法、一九二四年的苏联宪法、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宪法,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模范。苏联的这几个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的各个不同时期,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宪法是已经取得了完全胜利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而是从来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实行着统治。社会主义的宪法,完全不需要隐瞒自己的阶级本质,而是公开宣布它是体现了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的宪法,不像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那样地用各种虚伪的词句来把真实的内容一层层地加上遮盖,而是把劳动人民所已经争取到的东西,把工人阶级当权之后的社会发展方向,明明白白地叙述出来。社会主义的宪法是最民主的宪法。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具有同样的特色,也都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它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在原则上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
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的虚伪性表现在它的各个方面。甚至资产阶级所标榜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在很大的范围内也是谎话。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真正为国家所保护的只是资本家的财产,特别是大资本家的财产。工人群众在资本家的惨酷剥削下,勉强维持着生活,随时有失业的危险,谈不到什么个人的财产。至于个体劳动者的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他们所仅有的一点微小的财产,在大资本的威胁下朝不保暮,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命运只是破产沦落,陷于赤贫。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名著作“共产党宣言”中早已指出,私有财产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十分之一的人员中。“共产党宣言”中这样说:“在你们的现今社会里,私有财产权在十分之九的成员中间已经消灭了;这种财产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它在十分之九的成员中间已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乃是少数人过剥削者的生活,而多数人一无所有,过着被剥削的生活的社会。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所保障的就是这样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在我们的宪法草案中,既保证全民公有的财产的发展,又明确地规定国家要保护公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宪法草案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手工业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的土地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并且鼓励这些个体生产者根据自愿的原则走合作化的道路,使他们永远免于遭受贫穷和被剥削的危险。宪法草案又规定,在过渡时期,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同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经过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把它们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这一切都说明了,贯彻在我们的宪法草案中的乃是社会主义的原则。
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所说的“民主”都是骗人的空谈。资本主义国家吹嘘所谓议会的“民主”,但事实上,资产阶级的所谓“民主选举”,对于绝大多数人民说来,是反民主的最丑恶的标志。资产阶级规定了许多限制人民参加选举的办法,使参加选举成为有产者的特权。例如美国八十一届国会,参议员共九十六人,其中有十六个工业资本家,九个农业资本家,六十六个资产阶级的忠实辩护人——律师;而众议员中则有八十一个工业资本家,三十七个农业资本家,二百三十五个律师。全部众议员和参议员中没有一个人代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农民。由这样的人组成的议会,显然只是为资产阶级服务。但这样的议会,也还不是真正掌握国家权力的。事实上,在那里的议会中,资产阶级代表们的热闹的论辩只是为了愚弄人民,而真正决定国家大事却是在总统府或内阁中,在那里,极少数的大资本家更可以自由地操纵一切。所以资产阶级所标榜的“民主”的议会,实际上只是用以粉饰资产阶级专政的机关。
我们的宪法草案有各种具体的规定来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全部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经常监督国家机构的工作,这是资产阶级宪法所不能比拟的。按照我们的宪法草案,由民主方法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没有任何机关可以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行使国家权力。我们的宪法草案所规定的国务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而资产阶级宪法中的内阁是和议会相对立,并且在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的内阁是在议会中的清谈的背后执行着资产阶级的专政。所以我们的国务院和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内阁绝不能相提并论。我们的国务院和苏联的部长会议在性质上是相同的。
我们的宪法草案中关于民族关系的规定也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根本不同。资产阶级把民族划分为优等的和劣等的,划分为享有统治权的和必须被统治的民族。他们认为不同的民族是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平等的。反映着这种观点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乃是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统治民族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学说为指导,根本否定了资产阶级的反动理论,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于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并明确规定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政治和文化。我们的宪法草案关于民族问题方面的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这种精神。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不以规定形式权利为限,而着重于实现这些权利的物质条件。我国宪法草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由于国家的物质条件的保证,几年来,人民事实上是已经享受着这些权利。宪法草案中关于保证公民享受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的物质保证条件,同样是几年来已经实行的事实。拿受教育的权利来说,在一九五三年年底,全国小学生已达到五千五百余万名,比旧中国历史上最高年份小学生数增加百分之一百三十五;同一时期,全国已有二千四百多个文化馆、四千五百多个文化站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对于有一些公民权利,虽然条文中没有规定,但在实际上也是有各种保证条件的。比如在选举中,所有选举经费都是由国库开支,各地并建立了普选人民法庭,以处理可能发生的违法活动。所有这些保证实现公民权利的物质条件,都是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地逐步扩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关于各种公民权利,或者根本不谈,或者虽有规定,但并不注意公民如何实现这些权利,因为资产阶级根本不准备这些权利的实现。例如,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纵然也在字面上规定所谓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等自由,但报纸、出版机关、公共场所都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因而只有资产阶级才真正享受这些自由。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由于劳动人民的斗争争取而规定了某些民主权利,但资产阶级统治者为着压迫人民,又经常颁布违反这些民主权利的规定的法律,并运用法院、警察、特务机关等等工具来破坏这些规定。
从我们的宪法的产生过程中,也可以看出,我们的宪法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根本不同。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只是代表极少数人的意志,它用许多故弄玄虚的说法来蒙蔽事实,使许多劳动人民不容易懂得它的内容。我们的宪法草案恰恰相反,由于我们的宪法草案是忠实地反映了广大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事实,并且尽可能采取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出来,所以宪法草案是能够为广大人民所了解的。我们的宪法草案的制订过程中,已经吸收了广大的社会积极分子参加意见,现在又把宪法草案公布,由全民进行讨论。全世界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曾经制订过不知多少个宪法,但从来没有过,也不可能有像这样的全民讨论。这种全民讨论是只有在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才能举行的。通过全民讨论来制订宪法这一点也就充分地表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真正是集中了广大人民的智慧,表达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因而也就真正是属于广大人民,服务于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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