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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筑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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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2
第2版(要闻)
专栏:

  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筑法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记者刘思扬)今天在京结束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九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这部法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共8章85条,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从业资格,这部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4个方面的条件,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这部法律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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