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受骗了,为何不报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焦点评述

  受骗了,为何不报案?
韩大盾
被人诈骗,本应向司法机关及时报案,为自己讨回公道。然而,当前却出现了这样一种怪现象:受骗了,却不向司法机关报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对1996年该院依法审查的诈骗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中31个受骗人和单位,被骗钱款共计20余万元,竟无一报案,占被骗者总数的40%。
受骗的他们,为何不报案呢?
31个受骗不报案者中的11个,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存有疑虑与偏见,认为报案挺麻烦、报了案也破不了,于是自认倒霉,不诉之于司法机关。例如张淑艳诈骗一案。张淑艳系吉林省通化市无业人员,在沈阳打工期间结识了沈阳某装饰公司经理刘某,向其谎称自己是通化某建材公司负责人,现有一批建材要低价出售。刘某信以为真,为揽下这桩生意便多方讨好张。在短短3天时间里,张以各种借口骗去刘人民币6000多元,然后携款而去。刘某在得知被骗后,却自认倒霉,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结果张继续作案,此后又向他人行骗多次。
26%的受骗而不报案者,则是因为缺乏全局观念,对自己受骗满足于挽回损失就算了事;至于检举罪犯,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报为妙。例如刘玉凯诈骗一案。刘用租借的房子骗卖给董某,得款2万元后逃跑。董某在一偶然的机会遇见刘后,本应将其扭送至司法机关,但董在刘的哀求下,只将被骗的2万元钱拿到手,就此了事。此后,刘继续作案3次,诈骗金额高达10万余元。
还有一部分受骗者未报案,则是因为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对罪与非罪,分辨不清。他们或误把诈骗犯罪看成是经济活动中的一般失信行为而不予控告;或在行骗者的花言巧语下,认为是正常的钱款流失,而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崔恒玉诈骗一案。崔谎称自己受国家某机关委派,收取国民党时期的旧币“红贰仟”,提供1000张者,奖励人民币3000万元,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向崔交纳一定数额的“信誉金”。事实上,“红贰仟”在社会上遗存极少,根本无法收集到1000张。但在崔的蛊惑之下,一些群众交了大量的“信誉金”。结果,崔恒玉携款而去,而受骗者却不认为自己是上当受骗。
受骗者不报案,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对诈骗犯罪的打击不力,使诈骗分子有机会继续行骗或将赃款赃物转移、挥霍。在这次进行调查的诈骗案件中,由于受骗者不报案,使诈骗分子得以继续作案数十起,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受骗者不报案的问题,有关方面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各级部门也要针对这个问题,结合普法教育,向人民群众讲解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法律知识,学会正确地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使“受骗了,也不报案”的问题尽快解决。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