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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技术交易保桥护路——《技术合同法》实施十周年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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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3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为技术交易保桥护路
——《技术合同法》实施十周年述评
本报记者陈祖甲
创建于改革开放之初的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活跃的生产要素市场之一。它的健康繁荣,给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如果说,技术市场为经济与技术的结合架起了金桥,铺设了宽敞的光明大道的话,那么《技术合同法》的制定,以及它与《专利法》、《科技进步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联手配合,为技术市场的发展起了保桥护路的巨大作用。
我国的《技术合同法》是在1987年11月起实施的,至今已整整10年了。在此之前,我国的技术市场已经萌芽。由于多年计划经济观念的制约,当时对技术市场的建立还有不同的意见。1985年,我国决定改革科技体制,建立规范的技术市场是一个突破口。从此技术市场开始兴旺。尤其是《技术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技术成果是有价值的商品,可以投入市场,进行合法的交易,开始变成更多人的共识。技术市场的发展更加旺盛。《技术合同法》保障了技术市场的合法交易,使技术成果得以“公平、公正、公开”地竞争,加快了技术成果的转化。
统计数据为我们提供了雄辩有力的证据。在《技术合同法》实施之前,1987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13.16万项,成交总金额为33亿元人民币。《技术合同法》实施之后,1988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26.5万项,成交总额达72.4亿元,比上一年翻了一番。到1996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22.69万项,成交总额突破300亿元。虽说合同的份额没有多大变化,而平均每份合同的成交额从1987年的2.5万元,1988年的2.7万元,上升到1996年的13.23万元。
《技术合同法》的实施,加强了技术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和监督。目前,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都建立了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并列入政府的序列。全国还建立了1200多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对于假借科技服务等名义,从事欺诈等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人予以查处。1996年,湖南省查处违反《技术合同法》及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案件163起。北京市市场管理部门用了20天时间,对3448份技术合同进行抽查,并检查有关票据和报表,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得到处理。这样,《技术合同法》保证了技术商品的交易和竞争有序地进行。
制定《技术合同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是实行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实施“两个战略”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
10年来,尽管我国的技术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的健康成长,已呈现出新的态势,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一,技术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成熟度不断提高。为了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技术商品资产的评估,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作为资产作价入股,参与股份制经营,以及技术市场与别的生产要素市场联手的问题显得日渐突出。
其二,技术市场的兴旺,带来了技术经纪人和技术经纪组织的应运而生,日见壮大。1996年,我国已有5.74万个技术贸易和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贸易的人员达到105.7万。行家们认为,在技术市场的交易中,这样的技术贸易机构已成为技术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仅次于科研机构的第二大卖方。
其三,技术市场本身的空间得到迅速的展开。属于政府指导的“火炬”、“星火”、“丰收”、“推广”等科技计划的项目,陆续进入技术市场,其比例日见增长。这使技术市场的商品资源更为丰富,技术商品的结构更加合理。农村这个技术大市场还有待开拓。广大农民期盼着先进的适用技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彻底脱贫致富。东南沿海和技术密集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技术交流正在加强。同时,国际技术交易日见兴旺,扩大技术出口已经列入日程。
还有,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市场涉及的各个环节,运作手段更加现代化。按照市场需求建立的技术市场的数据库、信息网络如何规范地运营,也是一件不可忽视的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技术市场的稳步发展,势头良好,任重道远,更需要法律保桥护路。记者从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了解到,国家科委已经制定了《“九五”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各地的技术市场正在按照《纲要》的目标加紧运作。《全国技术市场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编制法规的计划。这样,我国的技术市场踏平坎坷成大道,通向彼岸架金桥,运行越发有序,管理更为有据。技术市场将谱写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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