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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草案贯彻着民族平等互助的精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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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06-24
第1版()
专栏:社论

宪法草案贯彻着民族平等互助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各个部分,都贯彻着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和互助的精神,这是我们宪法的一个极重要的特色。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以外,还有几十个少数民族,聚居、杂居或散居在广大的国土上。各个少数民族和汉族一样,都是勤劳勇敢的民族。各民族人民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和相互间的团结合作,创造了各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对我们伟大祖国的缔造都有重要的贡献。但是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因为反动统治阶级一直实行着民族压迫政策,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少数民族人民的痛苦,较汉族人民更为深重。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民族压迫的时代结束了,民族平等的时代开始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于民族政策的规定,保障了各少数民族在各方面享受着和汉族平等的权利。四年多以来,我国各民族已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友好合作的关系,实现了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给祖国的各项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宪法草案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就是以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为基础,又把过去几年来民族工作的经验和成果用立法形式总结起来,固定下来,进一步发展了共同纲领,保证了国内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的友好、互助、合作,并保证各个少数民族在祖国的大家庭中,随着祖国建设事业的前进,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事业。
宪法草案序言中指出,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是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保证了消灭民族间的压迫和实现民族间的平等。资本主义国家各族人民关于消除民族矛盾和冲突的希望之所以根本不能实现,就是因为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不愿意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而实行着一个民族征服和压迫另一个民族的政策。为了这种目的,资产阶级常常用各种手段挑拨各民族的相互关系,使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扩大。只有工人阶级和它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消灭了民族压迫,给各民族以完全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才能够真正解决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实现各民族的巩固的团结合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彻底解决了国内民族问题,给全世界多民族的国家提供了光辉的榜样。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也正是我们应该走的和正在走着的道路。我们的宪法草案总纲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些规定真正解决了我们国内的民族问题,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受侵犯,保证了各民族的巩固的团结。这表明我们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优越性,是任何实行民族压迫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不能比拟的。
根据宪法草案第二章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分别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民族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这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按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本地方的公安部队;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条例在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以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自治机关的形式,可以按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规定。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行了区域自治,少数民族能够真正当家作主,就更便于享受平等的权利;并根据自己民族的特点,采用各民族人民所能接受的方法和步骤,发展自己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事业。几年来全国已经建立了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自治区五十八个。凡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都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新气象。如内蒙古自治区一九五三年的粮食产量已超过以往最高年产量百分之二十五;牲畜头数到一九五三年较解放时已增加了一倍多;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有了飞速的发展。
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区域太小、人口太少,在事实上不可能行使自治权,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因此宪法草案规定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宪法同时保障各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在多民族杂居的自治地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同样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宪法草案规定,在这些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由于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长期对少数民族进行压迫、剥削和摧残的结果,少数民族的经济上、文化上一般还比较落后,因此,宪法草案规定民族自治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仅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几年来国家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已经作了许多工作: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农业生产,对少数民族地区发放了大量的农业贷款和生产补助金,并对缺乏农具的地区发放了无偿农具,仅西南区在一九五三年就发放了一百三十多万件铁质农具;为了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一九五三年拨给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九百零九亿元,比一九五一年增加了六倍。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卫生工作也特别关怀,在少数民族地区已建立五十一所医院,建立了七百多个县卫生院和更多的区卫生所、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去年国家拨给少数民族卫生事业补助费达两千二百七十多亿元,比前年增加了一倍多。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已开始有了工业,内蒙古自治区已有地方国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大小工厂一百六十多个,新疆省也新建了一些现代化的工厂。国家基本建设的重点工程有的就在少数民族地区。这些事实说明了国家在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中充分照顾了各民族的需要。现在宪法草案中所作的规定正是反映了这种事实,把国家这种积极帮助少数民族的政策固定下来。
由于我国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建设事业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必须充分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状况、阶级结构和风俗习惯上的一切特点,既不能机械搬用在汉族地区可用的方法和步骤,也不能机械地把在某一少数民族地区可用的方法、步骤搬用到情况不同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去。否则不仅对工作毫无益处,而且必然影响民族间的团结合作。因此宪法草案序言又规定了“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这种改革不只是必须适合本民族发展的特点,而且必须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去作决定,并采取妥善的步骤。
宪法草案中在关于法院的部分特别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个规定也充分表现了对各少数民族的公民的权利的照顾。
四年多以来,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现在宪法草案又用法律保证了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的友好、互助、合作。但是还必须看到:目前妨碍民族团结的因素仍然存在: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蒋介石匪帮仍然在千方百计地破坏我们各民族的团结;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也无时不在寻找机会进行挑拨离间;民族压迫时代所遗留下来的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还有相当的影响。因此全国各民族人民必须时刻警惕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的活动,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不断地巩固和加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把我们国家建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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