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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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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1
第6版(理论)
专栏: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张国祥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深刻理解和实践这一科学论断,对于正确把握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集中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所谓“国体”,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决定着国家的性质。所谓“政体”,就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就国家而言,国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一定的国体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体,同时国体又要通过政体得以具体实现。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真正的主人。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由人民依法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民主选举产生,他们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必须经由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集体讨论决定,而不能由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人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表明,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最广泛地反映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因而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是历史的选择。我们必须坚决维护、不断完善这个根本制度,决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按照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我们党始终把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如在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改进和完善了民主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并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加强了人代会的组织建设,在县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按照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扩大了地方的立法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在农村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设立了乡政权;等等。在基层民主建设方面,普遍建立了城乡人民群众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在企事业单位普遍恢复和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各级地方人大和各级政府还制定了一批法规和规章,对城乡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法、途径都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工作的开展,使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显得更具体、更实在、更有效,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积极性。
党的十五大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特征和主要矛盾的深刻分析,制定了迈向21世纪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纲领。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中,党的领导是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依法治国是保证。三者紧密结合,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整体。保证人民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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