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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之前股东有权抽回投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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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07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公司成立之前
股东有权抽回投资
陈小毛
1996年4月,某商贸公司与南岭乡人民政府共同倡导发起在南岭乡人民政府辖区设立威龙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公司与南岭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1)南岭乡人民政府投入价值35万元的厂房设备,商贸公司投入15万元流动资金;(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责任;(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南岭乡方面负责办理。同年5月20日,商贸公司依照约定将15万元投资款转入南岭乡账户,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人选,举行了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济计划,但威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和开展经营活动。今年4月,商贸公司因为经营需要,要求从威龙公司抽回投资款,南岭乡方面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制定了章程,开了董事会,公司已经成立,商贸公司抽回投资款是违法,双方争执不下,因而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与南岭乡订立的发起设立威龙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但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设立是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它包括联系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申请注册登记等。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威龙公司未经合法登记,故尚未依法成立。南岭乡迟迟不办理注册登记,构成违约。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商贸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抽回投资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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