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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储国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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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14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

  非法吸储国法不容
朝阳红印辽聘
朱进有是河南宜阳县城关镇信用社水磨头信用站信贷员。他明知信用社规定“信用站不准办理吸收存款业务”,却自1993年9月起,以信用站名义在社会上公开吸储,采取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万余元,并用此款放贷。案发至今,大部分贷款未能收回。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朱有期徒刑四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新刑法规定的一种新罪。它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被告行为已触犯此刑律,受到法律制裁是罪有应得,此案也警示金融部门要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同时也告诫人们莫要被“高利”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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