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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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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15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交流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陈云生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97年学术年会前不久在济南举行。与会的宪法学者深入地研讨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问题,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指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也是依宪治国。
与会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法律基础,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因此,它在依法治国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过程中,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重视,甚至轻视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现象,使本来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施。学者们普遍认为,在今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中,应当始终重视发挥宪法的根本规范作用。
学者们进一步指出,我国宪法的实施之所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归根到底是宪法的极大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干部中的“权大于法”和群众中的“情大于法”的倾向,其实质或核心,就是法律没有权威,而法律没有权威的关键在于宪法缺乏应有的权威。任何国家,一旦宪法在人们生活中显现不出其权威性,其他普通法律的权威性就更无从谈起了。这种状况若不及时加以改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有的学者还深入分析了造成宪法没有应有的权威的主客观因素,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的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同它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很不相称。第二,宪法的一些规定没有落实,特别是宪法监督制度基本上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第三,执政党同宪法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在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对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等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要确立宪法的权威,说到底,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层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加强,真正做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担负起“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责。
学者们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发挥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最大法律效能和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深入地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普遍认为我国在当前及今后应当大力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中外各国概莫能外。一些学者还分析了最近几十年来国外宪治经验在这方面的显著发展。二战以来,世界各国已经发展出几种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宪法监督的制度化、专门化、经常化、司法化已构成当代民主宪政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并没有得到认真地实行。有的学者还建议尽快在全国人大体制内建立“宪法委员会”,以其专门的、经常的宪法监督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创造必要的基础性条件。
学者们认为,为了发挥宪法的最大法律效能和最高法律权威,还应大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适宜的政治组织形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为健全人大制度投入了很多的心血,进行了大量的建设性工作,使人大在组织、工作方面都得到了很大加强。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宪法学者们希望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各级党委要进一步重视人大的工作,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使各级人大真正能够行使宪法和组织法赋予它们的职权,更好地发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权威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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