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阅读
  • 0回复

警惕“利益驱动”确保严格执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0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警惕“利益驱动”确保严格执法
张树海
“利益”,词典解释为:好处。对“利益”的认识,历来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也有人主张:“爱财之心,人人有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当前,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一种错误的价值趋向,由经济界向政治界渗透,主要表现为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权钱交易、以权换利等腐败现象;而在司法界,突出表现为少数司法人员在办案与处事中,“不得好处不办事,得了好处乱办事”。这种利益驱动的错误执法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应引起我们高度的警觉。
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利益驱动”主要表现在:
一是越位司法,越权办案。一些人受到利益驱动,违反法律与法规,越位操作,越权办案。二是插手纠纷,为人办私事。有的单位以各种理由插手借贷、经济纠纷,有的甚至参与讨还债务、扣押人质。三是利用检察职权,谋取私利。有的人对该深究的案件不作深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不了了之。四是赃款赃物,随意挪用。
执法中的“利益驱动”虽然在检察机关只是发生在少数单位和极少数人中,但其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和危害不能低估。它是公正执法的腐蚀剂、干群关系的离间剂、社会主义法制信念的涣散剂,必须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遏制和预防执法中的“利益驱动”,首先要从严治检,从根本上治理“利益驱动”的源头。
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和宗旨教育,增进检察干警的责任感。对少数在“利益驱动”下违纪违法的干警要严格纪律,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正人先正己,要从严管理,从制度上堵塞产生“利益驱动”的漏洞。不准越权办案,私自办案,以罚代刑,私了案源。
当前,检察机关在办案条件与办公条件上确实存在不少困难,在干警的生活待遇上也存在一些具体的矛盾。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关心干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形成凝聚力,抵御“利益驱动”等拜金主义思潮的侵蚀。
(作者为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