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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国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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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0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检察热线

  诬告陷害国法不容
刘天明
去年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诬告陷害罪案32件。强有力的法律惩戒,向诬告陷害者发出了严厉的警告:悬崖勒马,违者必究!
诬告陷害,不但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也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稳定大局。在查处诬告陷害案件过程中,河北省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亲自审查案源材料,法纪部门集中人力物力优先办理,使一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及时落入法网。沙河市军转干部陈瑞英,因对原部队首长不满,假借原部队政委、副政委之名向境外敌特组织书寄反动信件,栽赃诬陷部队首长,影响了部队建设,被沙河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万全县孔家庄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李志广,因对所领导杨某不满,匿名向上级有关领导机关举报杨非法占有公款7000余元,用于行贿、嫖娼等,对杨进行诬陷,干扰了领导机关的工作,被县检察院依法查处。沧州市粮油工业公司财务科长盖淑平,自己贪污公款1.5万元,当领导察觉追查时,她便采取模仿公司主管会计吕某的笔迹,陷害他人,开脱自己,被沧州市检察机关查处。
在查办案件中,检察机关认真坚持既打击犯罪,又保护无辜的方针,正确区别举报实事和诬告陷害的区别;对有意诬告陷害的,坚决查办,并注意结合办案,对发案单位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为被诬陷的人员在一定的范围内澄清不良影响,使办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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