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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失踪五年法院宣告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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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21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公民失踪五年法院宣告死亡
黄晓红
待业青年何勇1992年5月的一天早晨,突然失踪,何的亲友四出寻找,并在媒体上发布了寻人启事,均未查到何勇的下落。4年后,何勇的父亲何光永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宣告何勇死亡。法院受理后查明:何勇自1992年5月离家出走以后,至今下落不明,有其父单位、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的书面证明,足以认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1996年8月15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寻找失踪人何勇的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失踪人何勇仍无音讯,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宣告失踪人何勇死亡,并将判决书送达何勇的父亲何光永。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以此结束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状态,保护该公民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在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申请。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也可能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没有死亡。对此,何光永表示,如果次子何勇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话,他还会再到法院来,依法申请撤销对何勇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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