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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保证·关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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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25
第9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基础·保证·关键
宋志坚
对于怎样惩治腐败现象,铲除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土壤,可谓众说纷纭。总起来说,大体有这样两种看法,一种主张重在思想道德教育,一种主张重在法制建设和监督机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说:“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这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反对腐败现象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迄今为止对于这个问题的最完整的论述。
应该说,在这方面进行教育的目的,就在于提高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提高他们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以及自律自控自制的能力,像江泽民同志所要求的那样:“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带领群众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无论是法制还是监督都不是抽象的,都需要通过具体的人去实施、去实现。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的人,实施监督的人,同样也面临着利欲诱惑的考验,本身就有一个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自律、自控、自制能力和自觉性的问题。要不,制定法律、强调监督也会落空。而且,即使他们个个都廉洁奉公,铁面无私,如果不加强教育,不致力于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也会给法制和监督的实施带来难度。“教育是基础”,是十分确切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不能一提“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就以为这是人治,是精神万能而加以排斥。
当然,各类腐败行为无不源于当事者手中的权力,他们将人民给予的权力变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特权,或者用这种权力来保护自己获取的私利并抵御法律的制裁。对于这样的人,光靠“自律”是“律”不住的,必须依靠法制。“法制是保证”,就是鉴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提出来的。法制的主要原则是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依附于特权的腐败现象是与法制的原则相对立的。在我们这个社会,还会有依附于特权的腐败现象出现,就说明法制不够健全,因而,根除腐败现象及其赖以滋生的土壤,就得依赖完善的法制。这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反法律,都应当依法惩治,从而使任何人都不敢以身试法;其二,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运用权力,从而防止感情因素和利益因素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影响,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致蜕变成某些人手中的特权。这就是法制的保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堵住漏洞,使自觉的能够自律的人不会因为经不起利欲的诱惑而变得不能自律,也才能使不能自律的人没有把戏可变,没有空子可钻。
十五大报告说的监督,除了法律监督外,还包括党内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这种种监督,大多是事先的监督,能够防患于未然;大多是民主的监督,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从这些年揭露出来的腐败现象看,不少腐败分子所以会走向腐败,缺少的就是这种事先的民主的监督。他们热衷于搞一言堂、家长制,排斥监督,把自己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变成他们的家天下。监督的准绳是党纪国法,而无论是敢于监督的人还是自觉接受监督的人,都需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事实证明,教育这个基础和法制这个保证都要通过监督得到体现,得以实现。十五大报告将监督作为反对腐败的关键,再次重申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强调“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抓住监督这个关键,腐败现象就会最大限度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五大报告关于教育、法制与监督三者关系的论述,总结了这些年来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与监督机制建设的新鲜经验,同时也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权力的制衡机制,以及对于腐败现象的防范机制正在形成。可以预期,只要我们花力气夯实教育这个基础,健全法制这个保证,抓住监督这个关键,就一定能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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