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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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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1-28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
每年一度的机动车年审检验,总可以听到一部分车主对“不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予办理机动车年度检验”的规定有抱怨,认为投保属于自愿,而不应加以强制。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可见,该险种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既可为车主分摊经济损失,又可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使这种保险具有社会性。现在我国私人拥有机动车的比例在逐年增加,但个人承担高速运输工具潜在风险的能力相对有限,这就要利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社会性加以补救,以维护车主及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于单纯的商业保险,而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因此便有了强制性。1987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市业务部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保险安全工作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必须参加保险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加检查,做到不保险的不办理牌证和年度检审手续。1992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此不难看出,此种保险是现阶段通过国家行政命令实施的强制保险,不属自愿保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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