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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通知要求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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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发通知要求
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二日电(记者汪金福)公安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一、严格执行消防产品进入市场的管理规则。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已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已刊入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当年颁布的全国汽车、改装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已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的各类国内外消防产品,均应保证其在国内市场的正常流通,禁止各地消防部门再对其发放“许可证”、“准销证”、“认可证”等。
二、规范和公开备案制度。凡符合上述国内市场流通条件的消防产品,企业只要申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均应予以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合法的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以备案为名对产品举行重复检验、重复发证;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备案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省级以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不得重复备案。
三、加大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把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关;逐步完善各类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制度。坚决制止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使用领域,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廉政建设,树立消防监督部门的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必须遵守公安部的各项廉政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名义经营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不得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本部门或个人牟取私利;不得向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收取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名目的费用;不得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宴请、馈赠或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对那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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