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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发出紧急通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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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3
第4版(要闻)
专栏: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发出紧急通报
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记者林红梅)劳动部、国家经贸委11月28日就国有重点煤矿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发出紧急通报,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通报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好,重特大事故频发。截至11月27日,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12起,其中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大事故2起。以上事故除一起为透水事故外,其余均为瓦斯爆炸事故。特别是进入11月份以来,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更为严峻,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连续发生:11月4日,贵州省盘江矿务局月亮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3人;11月13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煤炭部直管)潘三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9人;11月27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煤炭部直管)谢二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11月27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焦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
通报说,造成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原因是事故单位领导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贯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不力,管理不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及措施不落实。特别是淮南矿务局,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反映出该局的领导未能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改进工作,从而导致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通报指出,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连续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改革、发展和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加强依法整顿乡镇煤矿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的同时,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以及劳动部《关于加强今冬明春矿山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严肃查处各类重特大事故,对于不吸取事故教训、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加处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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