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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集体合同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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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1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履行集体合同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为企业所认同,并得到大力推行。沧州市目前已有1266个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从多数企业履行的情况来看,是比较好的,但有一些企业在履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职工节假日加班未按《劳动法》的规定付给报酬。《劳动法》明确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而有的企业虽在合同中也写着“职工节假日加班付给300%的工资报酬”,但实际上,职工节假日加班,只付给200%的工资报酬。
忽视安全生产在一些企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劳动法》第六章专门讲劳动安全。泊头市某建筑公司集体合同中规定: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可工作一忙起来,就忽视安全。该公司在进行某职工宿舍楼收尾工程施工时,施工队领导抱侥幸心理,未设安全网,被公司工会主席发现,责令其装上安全网。在施工中一职工不慎从高空坠下,幸好落入安全网内,才有惊无险。
集体协商不能坚持。集体协商是一种制度,它贯穿于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整个过程。可在不少企业,集体合同一经签订,集体协商也就告一段落。在履行过程中再出现问题,只是由厂长和工会主席协商,其他协商代表则难以靠上前了。
亏损企业合同期限过长。亏损企业变化较大,或是扭亏,或是减亏,或是更亏。这些变化对集体合同条款的执行影响很大,应适时进行调整。因此集体合同的期限应尽量短一些。
工会的地位与企业行政难以平等。虽说企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企业工会主席难以平等地与企业行政领导进行协商。
鉴于贯彻《劳动法》履行集体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加强对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企业内部要建立由工会和行政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组织,上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得到履行。
二、企业行政部门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一般每半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把集体协商运用于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整个过程。双方参加协商的人员应各在3人以上,并且双方人数对等,以体现集体性。
四、亏损企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为宜。亏损企业集体合同期限过长,不利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调整,以致影响企业利益或职工利益。
五、工会应加快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河北沧州市总工会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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