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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遏制药品“回扣”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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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3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标本兼治,遏制药品“回扣”风
本报记者刘建华
      一
许多人都记得,在80年代中期,一些药品外包装一改几十年的老面孔,变成了饭盒、茶杯、保温瓶等实用品。这些在医药界被称为“异形包装”的物品,就是药品“回扣”的雏形。
随后,当人们为这种“促销手段”究竟是否合法而进行一轮又一轮辩论时,药品“回扣”风却以其迅猛的“风力”刮遍全国,且“花样”之多,“回扣”的现金数额或实物价值之高,令人瞠目。如假借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各种名义,给医疗单位或个人“回扣”少则数百、数千元,多则数十万、上百万元,或者赠送家用电器、通讯设备、高级轿车、住房,或者花钱让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出国旅游。
愈演愈烈的药品“回扣”风,加剧了医药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腐蚀了医药卫生行业的部分干部、职工,尤其是助长了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的蔓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威胁。
药品“回扣”的严重危害性,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4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初步成效。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达了《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五部、局、办立即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了药品“回扣”专项整治工作。
据国家工商局的同志介绍,经过一年多的专项治理,全国查处“回扣”违法案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成效明显。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立案查处案件2732件,结案2019件。全国查处药品“回扣”大要案664件,其中个人给予、收受“回扣”1万元以上案件380件,单位给予、收受“回扣”10万元以上案件284件。
五部、局、办联手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地遏制了药品“回扣”风的猖獗势头。然而,由于药品“回扣”的产生和存在具有较复杂的原因,必须标本兼治。
      二
药品“回扣”产生和盛行的原因有哪些呢?主要有:
1.药品生产严重供过于求,竞争激烈,许多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就采取给“回扣”的手段竞销药品,这是药品“回扣”产生的基础,并且使药品“回扣”率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后,在国家对整个药品市场缺乏宏观调控的状况下,一大批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药厂涌现出来。目前我国大大小小的药厂已有6000多家,这还不包括那些没有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企业。那些“作坊式”的小企业生产的多为假冒伪劣药品,由于生产成本低,往往能以较高的“回扣”率“取胜”。
2.国有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价格与合资企业的药品价格相差很大。这样,合资企业可以采取高“回扣”率,使其产品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劣势地位,生存受到威胁。如同仁堂制药厂原来销入医院的药品占北京地区中药总流量的60%至70%,由于给“回扣”少,一度下降到25%左右。前几年,这家药厂毛利率是5%,近年降到1%至2%。
3.财政对医疗单位拨款不足及医疗补偿机制的不合理,是药品“回扣”风久盛不衰的重要原因。1990年,政府对医疗单位的财政拨款占医疗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3%,1994年降至38%。北京市从1980年至1996年,市财政给医疗单位拨款共计15亿元,年平均才5000万元。而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由国家控制,定价水平太低。例如:长期以来,一张床位收费7元,成本为30元;一个阑尾炎手术费75元,成本需360元。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政策造成的沉重包袱,使医院不堪重负。这样,无论是合法的药品折扣还是违法的药品“回扣”,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医院的资金不足,使医院形成了“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
4.药品购销活动中有合法的折扣行为,也有非法的“回扣”行为。两者虽有“账内明示”与“暗中账外”的法律界限,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严格、科学的法律概念,因此,很多人仍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它们都是合法的促销手段,不能自觉地抵制“回扣”歪风,以致影响对“回扣”案件的查处。
      三
从上述原因可以看出,药品“回扣”问题涉及药品生产领域、药品流通领域、医疗单位、医疗价格等诸多方面问题。因此,只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彻底刹住这股歪风,使药品市场真正在有序、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下健康发展。为此,有关人士建议:
——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医药业管理体制,这是治本的基础。药品生产的规模、经济结构、企业布局、进出口药品总量等有关的宏观规划,都应纳入国家调控的范围,不能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生产,否则,药品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局面将难以改变,“回扣”的治理也将越来越难。
——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整治“回扣”行为。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法规,应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暴露出来的各种形式的“回扣”手段进行列举或解释界定,以便于操作或执行。另外,随着整治“回扣”工作的深入,折扣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起来。不规范的折扣大战同样会导致医药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也使“回扣”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有关部门也应对折扣的记账科目、财务处理方式等加以规范。
——加快改革医疗医药体制,完善医疗补偿机制和价格体系。近一两年,北京和上海都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如提高了门诊收费、床位费、技术服务费等,逐步降低药品销售收入在医院经费中所占的比重。北京市前不久出台了《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局药品采购管理监督暂行规定》(草案),对药品的定价及医疗单位采购药品均作了严格规定,以期从根本上刹住药品“回扣”风。
——建立以现代企业为核心的国有医药企业集团,使国有医药企业重新占领医药市场。当前,在进口、合资企业的药品充斥市场的情况下,国家应大力扶持有条件的医药企业,按现代化企业模式组建具有规模效益的集团,在引进、消化、创新、开发新品种上下功夫,使自己的产品质量迅速达到国际水平,并不断改进管理,降低成本,以质优价廉的产品重新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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