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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竞争·公平竞争⑥传销,请不要剑走偏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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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2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视点

  合法竞争·公平竞争⑥
传销,请不要剑走偏锋
本报记者田俊荣
恐怕没有一种营销方式像传销那样,进入中国7年了,还是磕磕绊绊,毁誉交织。
即使在今年1月,被传销界赞为“划时代的分水岭”的《传销管理办法》颁布后,仍然出现了一组令人无法回避的数据: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取缔非法传销企业200多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100余起,查扣物品价值4000多万元,罚没金额1260万元。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后的半年间,工商部门共取缔非法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
刨除统计口径上的原因(如大量的跨区域传销,此次被划为非法传销),结论是不言自明的:中国的传销市场还是处于一种“火中有乱”的状态。
传销是把“双刃剑”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杨谦认为,传销是一种独具特色的营销方式,可是若在它的各个参数,比如奖励制度、网络、纳税、传销教育上稍微作一些手脚,就容易蜕化为敛财工具,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传播不良文化,影响社会稳定。
多层次传销与买方市场相伴而生,在店铺销售乏力时,另辟蹊径,以传销员网络充当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通俗地说,即传销员甲将公司产品推销给乙消费者,还可动员乙作为其下线加入推销队伍,使网络不断扩大。这里,若乙不入网,甲的行为称“零售”,否则,称“推荐”。正当传销奖励制度的设计,能保证传销员50%以上收入来自零售业绩。这相当于保证了两条:传销是零售产品行为;产品定价与市价持平或略低。因为对于零售产品,消费者总要“货比三家”,有横向评估系统起到价格约束的作用;况且传销,略去了占产品售价40%左右的广告费、场租费等流通费用。这块“40%”,除了给传销员奖励外,还应给消费者折扣优惠。
可是,如果将传销员收入仅仅依“推荐”人数而定,即“猎人头”、“老鼠会”的幽灵会迅速盘旋而至。这时,每位下线入网时买的产品(或入会费、会员卡、优惠卡、定购单等)往往成为幌子,如“爽安康氧气健康器”在成都新都县的传销价是3900元,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为700元,实质上,等于向上线交了3200元。上线“推荐”人愈多,收入愈高。然后下线继续“推荐”下下线,如法从中敛钱……这样,传销便演化为非法集资行为,往往导致资金的“金字塔式”恶性分配。以哈尔滨金银珠宝大世界为例,最顶端的4人竟占有83万元红利;分得6000元,仅够保本的只有93人;其余位居底层的1507人血本无归。另一方面,这种不正当传销中,产品只是一个虚拟符号,定价骇人。中山再发(再升)实业公司一片舒目网传销价最高卖到成本的26.1倍,还供不应求。奥秘在于,加入者已经用投资分析而非消费分析来看待它了。
传销网络封闭性较强,与外界有一定隔离度。正当传销,凭借它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渗入。但有人却反其意而用之,以之推销走私产品、假劣产品及国家限制流通的产品。由于传销公司须用电脑详实记载传销员零售业绩,以备计奖,所以正当的公司交增值税、为传销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又准又快,而有些企业却自恃传销大多是现金交易,编造电脑登录,形成税收“黑洞”。
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经济系林文益教授认为,在西方国家,人们参加传销,大多为了消费质优价廉的产品,少数才转为传销员。美国3/4传销员为妇女,挣点钱是为了贴补家用。而当前我国存在着一批急于致富但又缺乏资金和合法经营资格的人,传销在他们的操作下,作为销售方式的色彩淡化了,作为创业方式的意蕴强化了。这种心态,加之法律、法规空白点多,极易使传销发生扭曲。
允许存在、限制发展、严格管理
从世界范围看,传销一直占有各国商品零售业约1%的份额。我国要加快市场发育,必须改变贸易形式过于单一、狭窄、低级的现状,允许传销存在,有利于贸易形式多元化。
另外,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进程的今天,传销还能作一些自己的贡献。日本传销业从业人员170万,占其劳动力的3%—4%;在马来西亚,这一比例高达8%—9%。在劳动力优化组合、人员下岗骤增的我国,传销不失为一条就业渠道。有些国有企业嫁接上传销这种营销方式,能在投资较少的情况下较快改变销售低迷的状态,有利于企业功能结构从“橄榄型”向“哑铃型”转变。
因此,现阶段我国对传销业的态度是“允许存在,限制发展,严格管理”,进行谨慎试点。
《传销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我国政府希冀在法律框架下规范传销业。展望将来,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应继续依《办法》加强监管力度,可抓住“奖励制度”这一“牛鼻子”来判断传销企业的规范性。据悉,已批准的传销企业为518家,但全国各地目前有1500家以上企业事实上进行着传销运作;这518家中也仍有可能出现不正当行为。另一方面,俟条件成熟,尽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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