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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还是“利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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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5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实话实说

  “法大”还是“利大”
邱学武
最近,一位从事政法工作的朋友说:“现在到外地办案,尤其是经济案,要去罚没物资,更是难上加难。”其实这类现象社会上还有许多。本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经营的项目,可不少单位明里不干,暗地里专打“变线球”;明明是生产假冒伪劣的企业,可有些领导面对检查就敢顶;明明是不允许上马的重污染企业,有的头头就敢表态,逼着下属业务部门批。
为什么有些领导偏偏喜欢闯“禁区”呢?仔细分析,这种现象涉及法与利的较量,即法的权威性大还是利的诱惑性大的问题。一些负责人从本地、本单位出发,觉得有利可图,有便宜可占,便把法律、法规丢在一旁。
国家法律、法规是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规范。一些干部、一些企业不惜违法追求局部利益、眼前利益,这种利益观,必然会损害到长远利益和大局利益。
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领导是要考虑本地区、本单位利益的,但是这种考虑必须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制度规范下,寻求当地利益、部门利益、现实利益。事实上,我国目前已建立的法律、法规体系,遵循的是既引导人们维护大局利益、长远利益,又照顾生产单位、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规则。只要我们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国家法律制度的要求,像邯钢、燕化等企业那样,在内部管理、产品质量等方面下功夫,同样也是有“大果子”可摘的。如果我们摆正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利与法是可以协调兼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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