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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公章引发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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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5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作废公章引发官司
樊文立
1990年和1991年,河南濮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调整,曾两次宣布所属的施工处、队、门市、工厂等所有印章作废,并要求公司各下属单位全部交回。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彻底落实,其中一枚“濮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三建一处)印章于1992年初流入濮阳县农民王俊生手中。王摇身一变,成了三建一处处长和濮阳三建驻郑州办事处负责人,到处承接工程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当濮阳三建得知这枚被宣布作废的公章又起死回生的时候,不仅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反而错误地认为王是个能人,向王俊生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任王以处长的身份签订工程合同。1994年7月,王俊生以三建一处的名义向郑州市中原争艳经营部借款5·5万元,用于承接登封市一项建筑工程,答应还款时支付不低于1万元的利息,双方都加盖了公章。但王俊生至今分文未还,郑州市中原争艳经营部便将王俊生和濮阳三建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俊生以三建一处的名义对外使用公章向原告郑州市中原争艳经营部借款,是在未取得被告濮阳三建的同意和授权下所为,其行为不属职务行为;而且该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违反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非法借贷。因此,借款协议无效,被告王俊生应返还从原告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协议约定的利息应依法予以收缴。被告濮阳三建宣布公章作废后不及时收回,又重新授权王俊生使用自己已宣布作废的公章对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存在主观过错,应对王俊生应付的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濮阳三建以自己不应对王俊生的行为承担责任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事实理由依法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当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手中时,王俊生反复申明确实无偿还能力,看来,这个苦果只有濮阳三建自己吞了。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机构的设置、变更在所难免,作废和失效的公章、印鉴也会增加,妥善处理好这些公章和印鉴,应引起原持有单位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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