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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人民币一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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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4
第12版(副刊)
专栏:大地漫笔

  索赔人民币一元
何满子
广州一家报纸报道了一件很小的讼事,一位青年记者向区人民法院投诉,控告一家报纸发表了他二十二篇文章,以字数按该报的规定稿酬计算,应支付他一千一百元,该报已拖欠了一年多未付,交涉无效,要求法院判令偿付。欠债还钱,这是正常事,毫无戏剧性。其妙处在于,由于长期拖欠稿费,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不愉快,要求被告象征性地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
一元钱能值几何?只够买一副大饼油条,或一串糖葫芦,哪怕锱铢必较的精灵鬼也不会对区区一元钱介意。原告的索赔要求目的不在于利是最明显不过的了。争的是一个是非,一个公道,也就是流行市语的“讨个说法”。原告说只要“象征性”的赔偿,只争理不争钱,应该说是一种高姿态。
事情发展到了要动用法律手段来保卫权益,索回逋欠,解决纠纷,显然已经进行过无数次的私下交涉乃至争执;原告说精神上感到了极大的不愉快,当是实情,“不愉快”应该还是委婉之辞。报道此案的文章中没有提供更多的情况,只是被告拖欠稿酬,原告追索不得。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稿酬理当支付,欠账要偿还是天公地道的。屡次交涉,费时费精力,原告有所损失,要求赔偿,也在理中。只象征性地索赔人民币一元,照旁观者看来,原告也算仁至义尽了。原告的高姿态是足以反照被告的违法和无理,这一着还是很高明的,所谓“不争之争”,值得吟味的就在这里。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人世间纠纷无穷,“无讼”是虚幻的理想,办不到的。但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两者都高姿态一点,彼此忍让,庶几也是息争之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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