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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经营公用电话须缴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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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5
第2版(经济)
专栏:部委快讯

  税务总局
经营公用电话须缴税
据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记者丁坚铭)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经营公用电话必须缴纳营业税。公用电话无论采用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必须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必须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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