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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亟须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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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3-06
第10版(经济生活·财贸)
专栏:保护消费者利益3·15行动

  传销亟须规范
广东省中山市完美行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1996年9月26日被南宁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其非法传销商品所获传销款162.1937万元和传销商品,被依法没收。
据悉,这是目前国内查处的一起较大非法传销案。
该公司被查处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该公司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就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特别是在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布了有关制止多层次传销的通告之后。
其次,该公司所传销的商品大部分商品是委托珠海某公司从国外进口的。该公司将自己公司的标志贴在这些进口商品上冒充本公司的产品进行传销,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关于多层次传销必须是生产型企业传销自己的产品的规定。
另外,该公司传销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合理的市价。一瓶芦荟矿物晶的购进价为82元,而销售价却高达275元,提高235%;一瓶果酸精华素的购进价为130元,而销售价为690元,提高430.8%。所有16种传销商品的提价幅度为173—430.8%。
南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罗敖说,非法传销的主要危害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消费者付了款,能不能买到商品,能买到什么样质量的商品,商品的价格如何等等,都由从事非法传销的企业决定。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讨回公道。也就是说,消费者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事实上就是自己主动放弃了作为一个正当消费者应享有的一系列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十分关注传销企业的管理和运作。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目的在于对传销活动中不法分子的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产品质次价高、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与健康发展。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全国所有的传销企业进行了长达半年多的审查清理。至1996年4月底,审查清理工作结束,并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对传销企业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褒之者称,传销有益于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扩大商品流通。传销能丰富个人精神生活,能养成人们努力工作和奋发进取等优秀品质;贬之者称,传销排斥竞争,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传销是“老鼠会”。传销是一种暴利行为,不利于物价稳定。传销企业偷税漏税。
争论在继续,传销在发展。传销队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各种违法欺诈问题不时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对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干扰很大。
采访中,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践证明,对任何一种经济行为的出现和运作,拒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用健全的经济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行为,才能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环境。
1997年1月17日,我国《传销管理办法》出台。
这一管理办法指出,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同时还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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