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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保护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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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08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法律应该保护谁?
本报记者李晋鸿
前不久,山西稷山县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稷山一建)给本报来信反映:他们公司于1993年8月与山西利康果蔬粉公司(以下简称利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稷山一建承揽利康公司的办公楼、生产车间两项工程。由于利康公司的资金、图纸、设备等迟迟不能按期到位,在利康公司的一再承诺下,稷山一建通过职工集资、银行贷款、材料赊欠等办法进行垫底,超重负债施工。两项工程于1994年7月竣工。8月1日,双方对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为合格,签字认证,随后对工程款结算也进行了签证认可。为了让利康公司尽快投产创造效益,在其承诺尽快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稷山一建将工程移交对方投产使用。此后,在一年多的时间内,稷山一建多次催收欠款,对方以种种借口一推再推,出尔反尔,丝毫无还款诚意。在这种情况下,稷山一建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遂到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时,被告利康公司应付稷山一建工程款242.76万元,实付132.88万元,尚欠109.88万元。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5日判定被告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稷山一建工程欠款109.88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诉讼期间,稷山一建曾以自己的企业财产作抵押,申请被告财产保全。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7日按程序通知利康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其资金50万元,其中当日就冻结了账有资金20万元。后来,利康公司法人代表孙印全通过关系将20万元解冻。判决生效后,稷山一建到利康公司开户的万荣县裴庄信用社了解情况并看账,发现被告仅在1995年10月至12月账面经济往来支付资金就达71万元之多,表明被告归还欠款完全是有能力的。1996年1月7日,稷山一建向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执行庭答应派员执行。不知何故,在执行中,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又下令解冻了30万元。至此,1995年7月7日冻结的50万元全部予以解冻。对此,稷山一建职工反应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才于1996年1月给稷山一建划拨了10万元,此后再无进展。
法院判决不执行、执行难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像稷山一建与利康公司的这一案件,案情简单,是非明白,为什么历时两年得不到解决呢?为弄清事实的真相,记者前不久赴当地进行了调查。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明确地告诉记者:“这个案子事实明白,判决合理,就是被告赖着不给(钱)。”
法院对赖账者难道束手无策吗?据了解,在原告的再三请求下,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1月冻结了利康公司账有资金50万元,但这笔钱并未划给稷山一建,而是于当年4月解冻了。问其原因,法院方面说是奉上级领导的指示。运城地区政法委副书记杜玉堂说:“利康公司本来经营状况就不好,主要靠银行贷款维持,划拨利康公司的资金等于划拨银行的钱,银行当然不干。再说,利康公司当时是地区重点扶持的‘十佳龙头企业’之一,如果划拨其流动资金,利康公司就垮了。我们应首先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等到它有了积累之后再还债。”记者说:利康公司作为地区的“十佳龙头企业”,据说一年能上交利税1000多万元,这100多万元的债务对它来说并不沉重。杜玉堂解释说:所谓上交利税1000万元是虚的,利康公司前几年的赢利实际上非常有限(现已停产,负债几百万元)。记者问:既然利康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就一般化,那为什么还要以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硬保呢?杜答:它不是地区“十佳龙头企业”吗,主要产品是果汁和果粉,当时大家认为其前景不错,要重点扶持。
那么,为了扶持一个前途未卜的企业,就置法律于不顾,就要以牺牲另一个企业为代价吗?再者,利康公司不是还有固定资产吗?为何不能通过拍卖、折价来偿还债务呢?
这一方案,首先在运城地区的一些领导同志那里通不过。他们认为,这是“杀鸡取卵”,执法的原则是首先不能使被执行的企业垮掉。法院方面更是列举了种种困难:设备没人要,土地卖不了(因地方政府不予批准)。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的领导甚至说设备太重搬不走,即使能搬走也大大跌价。设备既然能搬来为什么搬不走呢?稷山一建的负责人认为,这些理由站不住脚,他们就可以帮助法院找到利康公司设备的买主。
判决执行中的这些怪现象的确令人难以理解。通过采访这起不大的案子,记者认为,执法难的原因一是执法的环境不太好,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强,以权代法,阻碍法律的执行,二是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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