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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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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11
第9版(理论)
专栏:学习十五大贯彻十五大

  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郑增茂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树起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理论和实践上的成熟
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提出,立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这些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理。它既体现在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讲话和文章当中,也体现在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成为邓小平理论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邓小平同志的依法治国思想。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在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在此之后,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并且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又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理论和实践上的成熟,必将对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要求。要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既是这个国家政权职能的反映和体现,也是组织、维护、巩固和发展这个国家政权本身的工具和手段。邓小平同志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为什么要有一条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搞成功。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需要各种手段,但健全的法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为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和竞争有序的市场,而统一有序的市场必须依靠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以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法制手段之所以能够有效地促进道德风尚的建设,首先在于法制能借助其特有的国家强制力,通过立法确立人们应该遵守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营造培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需要的良好社会环境。其次法制能通过国家特有的强制力扬善惩恶,树立公众学习的榜样和打击少数害群之马。依法治国不但能为实现国家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其他社会职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且为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社会成员通过法律可以清楚地知道国家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从而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国家稳定尤为重要。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是强化法制。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可以保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国家机器高效运作,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妥善地处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现代化建设事业共同奋斗。
      高举旗帜,坚定信心,真正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我们必须做出巨大的努力。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建立较为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还有许多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加快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从提高公民、各种社会组织守法的自觉性出发,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有法必依。全体公民应学好宪法和与自己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利用法律参与各项社会事务。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坚持自觉学习法律,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决策、依法用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从而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通过普法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只有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切实守法,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律真正发挥作用,进而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
切实解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问题,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司法机关是老百姓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寻求公正的最理想机关,是老百姓“讨说法”的地方,一定要公正,否则就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解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问题的关键,是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各级各类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忠实于法制的观念,以严格执法的实际行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认真全面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一切政府机关应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应坚持独立公正司法,这样才能把依法治国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政府机关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搞好社会治安,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依法治国方略就难以实施,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就难以完成。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强化教育管理,落实责任制,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大量的工作需要落实到地方、基层和各行各业。目前依法治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一些地区和行业创造出宝贵经验,这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厚基础。我们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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