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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正人先正己——关于执法环境的思考之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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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12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执法者:正人先正己
——关于执法环境的思考之一
本报记者苏宁
编者按: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但从某些地方的具体执法环境来看,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对依法治理带来一定障碍。从今日起,本报将连续登载几篇有关分析评述执法环境的报道,希望能够引起广大读者的注意。
12月2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中,报道了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原法院审判人员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的案件:原法庭副庭长、庭长石春红和刘军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个人私情的驱动,为争夺案件管辖权,视法律为儿戏,虚设原告,打了一场假官司,结果被县人大罢免了审判员职务,并将自己推上了被告席。
一段时间以来,人民群众对政法部门少数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刑讯逼供,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请受礼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对待群众冷漠生硬,办事拖拉、敷衍塞责等现象强烈不满。各地传媒还公开报道过一些少数政法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犯法或政治、业务素质太差造成的冤假错案:
甘肃省武威地区公安机关部分干警刑讯逼供、严重玩忽职守,导致3名无辜者被判死刑(其中一人缓期2年执行)。案件真相大白后,4名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17名有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
山西省榆次市侯玉明故意杀人,却被重罪轻判。直到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出面监督、调查,才在经过5次判决、4次退回补充侦查、历时5年零3个月的漫长过程后,将侯玉明依法处决。而这起徇私舞弊案的真正操纵者,却仍在调查、追究当中;
内蒙古包头市一电话用户为一张有争议的41.65元的长途电话缴费单打了4年的官司,花费上万元,至今未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
郑州市交警张金柱驾车撞人,不但不停车,反而拖着被卡在车下的被害者狂奔不已,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据有关专家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一、近几年政法队伍人数增长较快,其中有一些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基本业务素质培训,业务素质偏低,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需要,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
二、由于思想教育不力,部分政法干警政治素质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工作不负责任,办案质量不高。
三、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社会上“办事托人”已成风气,政法干警因工作性质、地位缘故,少数人抵御不住人情和金钱、物质利益的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成了这种不良社会风气的牺牲品。
四、一些政法部门内部管理不力,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在占案件总数90%以上的民事、经济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督程序。
此外,政法部门警力不足,工作量大,待遇偏低,部分地区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都没有保证,通讯、交通等装备设施落后,也是客观存在的原因之一。
诚然,正如《焦点访谈》主持人所说的那样,在法官队伍中,像石春红、刘军这样的毕竟是极少数。在全体政法干警队伍中,违法乱纪的也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的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和牺牲。1992年以来,全国政法系统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32万多人次,先进集体7.2万多个。有3200多人因公牺牲,5.7万多人光荣负伤。济南交警、本溪市公安局、漳州110等先进集体和谭彦、邱娥国、侯殿禄等模范人物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
但是,“一粒老鼠屎,搅坏一锅汤。”石春红、刘军之流的所作所为,践踏了法律的威信与尊严,损害了政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与威望,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将这样的害群之马及时地从政法队伍中清除出去,并依法予以惩处,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改善执法状况的当务之急。
在这方面,许多地方和部门摸索和创造出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最高法院建立、健全了“案件说情公开制度”和回避制度,规定法官在退(离)休三年内,不得担任原所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法院领导对其所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涉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的案件实行回避。
公安部近期公布实施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在福州、上海等地,这些佩戴着“警务督察”标志的特殊警察,专管“自己人”,直接向上级机关最高领导负责,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黑龙江省加强执法监督,从1993年开始,在全省政法机关全面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省人大还专门通过了地方法规,把这项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在两年半的时间里,全省公、检、法、司系统共追究错案438件,追究责任人460人。通过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政法机关的廉政建设。
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从全市24个政府部门服务风气民意测评中的最后一名,一跃成为群众满意率最高的单位。他们成功的经验就在于:治警先治长,正人先正己。敢于严格管理,善于科学管理。他们在“公安干警十条禁令”的基础上,又公布了“八条局规”。十条禁令是“高压线”,八条局规是“地雷区”。局长李文喜告诫说,谁踩响哪个“地雷”都要完蛋!无论触犯哪一条哪一规,或是砸饭碗,或是受辞退,或是进监狱。他们以一个“钢班子”带出了一支“铁队伍”。全市连年破案率上升,发案率下降,治安形势明显好于省内其他地区。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随着立法的不断进步,司法中的执法素质问题日益凸现出来。而这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人——执法者的素质问题。执法者,首先应该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先行者。自身不正,何以正人?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既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重托,也是历史赋予政法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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