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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规蹈矩说转播——访何振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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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04
第8版(体育)
专栏:

  循规蹈矩说转播
——访何振梁
本报记者汪大昭
如今,丰富多彩的体育比赛已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借助电视转播显然是了解比赛过程的一种直接而又及时的方式。大多数电视台对转播比赛的兴趣也越来越大。记者向中国奥委会名誉主席何振梁请教了电视转播的有关规定。
曾经在国际奥委会工作多年的何振梁说,国际奥委会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始终将奥运会视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共有财产,包括电视转播在内的所有权都归国际奥委会,并设立了专门机构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工作。1960年的罗马奥运会首次出现了电视转播,此后,电视的发展很快。巴塞罗那奥运会后,1993年至1996年间,国际奥委会总收入25亿美元,其中出售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所得占48%左右。目前,国际奥委会已将未来三届夏季奥运会和两届冬奥会的转播权全部售出,而且售价也有大幅度提高。
那么,各国和地区的电视台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取得实况转播和播放节目的权利呢?何振梁解释说,国际奥委会将转播权授予美国的全国广播公司(NBC),但规定各国和地区电视台每天可以免费播放不超过四次、每次不超过五分钟的奥运会新闻。国际奥委会对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转播收费相当高,对发展中国家的收费则属于象征性的,宁肯减少经济收益,也要有利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传播和推广。不管转播权转让给哪个国家的哪一家电视机构,国际奥委会始终保持着对它的有效控制。
国际奥委会制定这样的规章,目的在于通过电视转播,避免在经济收益和社会效果之间顾此失彼。何振梁介绍说,转让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收入,由国际奥委会、进入奥运会的世界体育各单项组织、各国和地区奥委会以及东道主共享,其中20%以团结基金方式留给各国和地区奥委会。国际奥委会的奖学金、培训班、体育器材设施等用于普及奥林匹克运动的经费,大多来源于团结基金,各国和地区奥委会的两名官员、四名冬季项目和六名夏季项目的选手可以利用团结基金参加奥运会,可以说是取之于奥林匹克运动,用之于奥林匹克运动。
不难看出,国际奥委会对电视转播严格而有效的管理,为我国在相关工作中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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