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阅读
  • 0回复

一纸鉴定值千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12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一纸鉴定值千金
邬健傅丁根
1992年,江西南昌市一垦殖场与香港某公司合资兴办一家建材公司,注册资金250万美元,其中港方投资75万美元。港方投资的先决条件是由港方负责购买生产设备。1993年5月,港方购置的设备运抵南昌。经商检局检验和鉴定,这套报价166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不到40万美元,而且没有质量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港方存在着低价高报、以劣充优的欺诈行为。为此,商检局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判定该套设备为不合格设备,出具了商检证书和价值鉴定证书,签发了“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
依照商检局的有关证书,同年7月,这家合资公司向有关仲裁机关提出终止合同、拒收设备、拒付货款并由港方赔偿损失的申请。1994年3月,有关仲裁机关裁决不能终止合同,不能拒付货款,要先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经调试不合格再另行申请仲裁。若按此裁决,还要再投入三四百万元安装调试,而这套设备肯定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这样一来,损失将在2500万元以上。港商在裁决书下达之后,随即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根据合资双方提供的申诉材料和调查认定,仲裁机关的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该裁决,港方并应赔偿银行利息、试车费等经济损失。
在这起涉外经济纠纷案中,商检证书起了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第十八条规定:“商检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中国商检机构执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其他鉴定后,对外所签发的各种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凭证,在国际贸易中起到公证证明作用,发生争议时,是向仲裁庭、法院举证的重要证件。如果这家建材公司在收到设备时,没有及时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商检机构没有依法出具“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损失会很大。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