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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编织法律的晴空——关于执法环境的思考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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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1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完善立法:编织法律的晴空
——关于执法环境的思考之二
本报记者吴兢
立法对执法有何影响?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从最基本的来说,立法提供法律武器,执法使用法律武器,法律规范着执法。要想执法顺,立法要先行!一要速度快,二要质量高。
纵观我国立法进程,立法列车已全面提速,驶入了快车道: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7年11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立法324件,其中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114件,占1/3;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780件,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这些立法成就,都为执法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在近日对有关部门的采访调查中,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立法已驶入了快车道,但从“有法可依”到完善立法,这中间仍然有一段相当的距离。实际中,立法空白和立法撞车的存在,使得某些领域的执法要么绵软无力、要么混乱无序,令出多门,要求不一。填补立法空白,消除立法撞车,提高立法质量,将有力地优化我们的执法环境。
      填补空白:让执法有法可依
对于执法而言,立法最重要的作用是: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科学的立法,可以避免执法上的诸多弊端和混乱。
在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行政处罚法》以前,名目繁多、无规可循的行政处罚,被称为行政执法中的一大“怪”。据有关部门统计,当时运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竟高达120余种,从人们熟悉的警告、罚款,到随手扔垃圾便罚扫大街、骑自行车闯红灯便罚举小旗维持秩序……令人不知所措。而执法的威信也因此受损。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终于将无序的行政处罚纳入正轨。以罚种为例,该法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等7种。行政处罚确实被法律梳理得顺畅了。而在实践中,对行政处罚明确、合理的法律规定,不但规范了执法,也给了执法部门令人信服的执法“尚方宝剑”。
立法空白的填补,使行政处罚终于找到了正确的定位;而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许可”,却频频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尽管全国性的《行政许可法》至今尚未出台,但是数目不菲、内容繁杂的“行政许可”,却已成了明文规定,散见于各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在一些地方,连乡政府也开始巧立名目制定名目繁多的行政许可来,令人哭笑不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向记者介绍说,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在实际执法中很是混乱:不该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某些国家机关,却堂而皇之设置行政许可;不必设置行政许可的某些事项,也被要求行政许可;而很多设定的行政许可过于笼统,连可操作的基本程序都没有;行政许可的内容更是五花八门……
令人欣慰的是,有关部门正积极地“孕育”着行政许可法。我们相信,有“法”可依的行政许可,终将结束混乱的执法状态走向健康有序。
      消除撞车:给执法有序通道
1995年,某省的一些用水单位强烈要求国务院法制局对一起“法律撞车”进行审查:在该省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地下水”被规定为“矿产资源”。于是,地下水便成了水利部门和矿产资源部门执法的交叉点,有关费用的征收矛盾由此而生。
水利部门来收费,矿产资源部门也来收费;既要交水费,又要交矿产资源费,真让我们不理解。
怎么解决?根据《水法》及《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局与该省政府法制局进行了协调,建议该省政府修改有关条文使之与法律不再“撞车”。该省接受了建议,很快对该条文进行了纠正。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的5300余件地方性法规以及近3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中,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前后交错、由于部门利益的冲突,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同位法之间的冲撞时有发生,而执法上的混乱也随之而来。
“解铃还需系铃人”!正像上面这起“地下水事件”一样,立法冲突,必然带来执法上的混乱;而理顺立法,执法才能随之而畅。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法制统一,我国实行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审查的制度;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可予以撤销。除备案审查制度以外,我国对现存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了扫尘除垢的清理制度,定期“清扫”,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
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徐玉麟向记者介绍说,从1987年建立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以来到1996年底,已经有2·8万余件法规规章在国务院法制局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共发现有各类问题的法规规章1500余件,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400余件做出了要求其自行修改或者予以撤销等处理,以避免立法上的冲突。而在清理法规规章方面,以最近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而进行的专项清理为例,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为此已修订规章1572件、废止1198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已修订规章214件、废止33件,力争使执法有通畅的依据。
而在另一负责备案审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3年到1997年10月,有3692件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已审结了2045件,其中发现与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共计93件,占审结总数的4.54%。对于被发现有抵触内容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转交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督促其研究解决。
用科学、合理的立法编织一片法律的晴空,我们的执法将会更加有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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