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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擅立“规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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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22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岂能擅立“规矩”
陈洪锦
举国震惊的“九·一二”晋江大火,纵火者徐廷建已被一审判处死刑。这是罪有应得,且不再说。值得一议的是,这个十八岁的打工仔为什么要放火,厂方有什么责任有什么教训?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劳资矛盾的紧张激化,是导致徐廷建纵火的直接原因。徐廷建所在的鞋厂有这样一条“规矩”:厂方平时不发工资,工人可向厂方预借,剩下的钱款按干活多少年底一起结算。干了活没领到一分钱,徐廷建为了还在食店赊的账,向老板娘借一百元,只给五十元,于是他产生了要教训老板娘的念头。徐廷建纵火犯罪当然要严惩,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该厂“平时不发工资”的规矩明显违反《劳动法》也不能不引人深思。
此类情况,在其它地方也不少见:
比如,有个村定下这样一条“村规民约”:姑娘结婚后,不论户口是否迁出,调整土地时一律收回责任田。该村一位残疾民办女教师的父亲担心女儿出嫁他乡不能继续任教,又不能干重体力活,于是招婿上门,男方到女方落户。但由于有以上那样一条规定,不但这位女教师的爱人和孩子没有分到责任田,而且她自己的责任田也给收回,一家三口陷入全无责任田的窘境。而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关于责任田应遵循的原则应该是:姑娘出嫁或男到女方落户的,应坚持户口随人走,土地随户口走的原则,户口在哪里就在哪里分责任田。
某地某新村办事处规定:临街居民楼的阳台实行统一检查,对户主不在家的,市容检查队三人以上可以直接上这家的阳台清理。结果私自攀上人家阳台的四人被当“贼”抓。群众说,老百姓没有犯法,你办事处有什么权,说进俺们家就进俺们家?警察执行公务还要出示证件,你们这样做,法在哪儿呢?
“法在哪儿呢?”群众问得好!工厂、街道、农村等单位,订立乡规民约是应该的,必要的,对于加强管理、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制订村规、厂规、街规,必须经过协商讨论,而不能单方面自行决定,最重要的是所订条款规约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视国家法律于不顾,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明显违法的规矩何以能频频出笼并流行呢?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少数单位的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有的是明明知法、懂法,为了一己私利而目无法纪;有的则是以权代法,“这儿我最大,我说了算,我就是法”。针对这类现象,有必要在干部中特别是基层干部中有针对性地深入进行法纪教育。而对于广大群众来讲,一旦遇上那些违法的规矩,则要依法讨回公道,争回本属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逐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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