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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货”手机能否索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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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23
第10版(经济生活·工交)
专栏:

  “水货”手机能否索赔
李晓光
11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消费者杨义华状告京飞达经贸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无入网标签“水货”手机一案。至此,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或审理的此类案件,已达到40余件。
其实,这些诉诸法律的消费者,在北京成千上万被“水货”手机所困扰的消费者当中,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移动电话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70%,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移动电话拥有国。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裸机入网限制的取消,一方面促进了移动通信市场的加速扩张,另一方面也使“水货”手机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方式滚滚而来。有业内人士称:现在市场上的手机,与“水”字沾边儿的,至少有50%!
“水货”手机是不是假货?这是北京“水货”手机索赔纠纷中的焦点问题。
一部分消费者认为,“水货”即走私货,属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因此经销“水货”应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按经销假货论处。而多数经营者则认为,“水货”不应归入假货之列,只是进货渠道不正规而已,并以没有人会把消费者已习以为常的“水货”家电看作假货为例。
客观地说,目前市场上的“水货”手机,确实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进货渠道不正规的真货,另一部分则是不法商人以新壳、旧机芯改制的假货。
然而,不论是真“水货”还是假“水货”,其经销者在出售给消费者时,都没有明确表示“这是‘水货’”,却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水货”手机中“新壳旧芯”一类的假货,消费者索赔起来,并不复杂,其获得双倍赔偿于法于理都可谓“名正言顺”。但对那些进货渠道不正常的“真货”来讲,消费者能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关键还要看法律对经销者的行为,是否能作出“构成欺诈”的认定。因为一旦“构成欺诈”,按《消法》第四十九条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便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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