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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罚款指标”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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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24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取消“罚款指标”好
四川崇州市刘权
报载,吉林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严禁各级政府向有关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对已发生的乱罚款问题要坚决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认真查处。吉林省政府这种求真务实、遵纪守法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近几年,一些地区为了局部和小团体的利益,擅自给一些部门如公安、交警、物价检查、税务等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并把完成罚款指标的多少与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挂钩,导致了乱罚款现象的发生。有的单位擅自制定罚款指标,随意扩大罚款范围,增加罚款项目,提高罚款金额。这种执法犯法的现象,虽然范围很小,但影响很大。
罚款,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一种行政执法手段,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根据其违法性质的轻重和有关规定来决定罚款数额,绝不能凭想当然,自定标准。乱定“罚款指标”,一是给那些利用罚款谋私者提供了借口;二是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压力,加大了执法难度,特别是把“罚款指标”与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势必导致乱罚款;三是增加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四是导致以罚代法,损害执法者的形象。吉林省政府取消“罚款指标”的做法,既维护了企业和群众的利益,又提高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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