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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明年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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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26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明年起
  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丁坚铭)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1998年元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的管理体制。
据了解,改进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管理办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是前不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也是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的重大改革。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从过去依靠贷款规模指令性计划控制,转变为根据国家确定的经济增长、物价控制目标和影响货币流通的各种因素,综合运用利率、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曾经对控制货币总量和调整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的出现,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明显。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重要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特别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成功实行,并在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推行,以及宏观经济环境良好等,为这项改革创造了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明年对国有商业银行不再下达指令性贷款计划,而改为按年(季)下达指导性计划。这个指导性计划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监测目标,供各家商业银行执行自编资金计划时参考。各商业银行筹集的资金,由各行依法自主使用,按照信贷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发放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视资金能力自行安排;固定资产贷款,1997年底前承诺的,由各行继续执行,对新的项目贷款,由商业银行自己掌握,自主审查发放。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对资金来源与运用实行自求平衡。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货币供应量目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信贷政策和自身资金承受能力,按年分季编制全行资金计划,逐级下达分支机构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采用有效办法,控制分支行的资金运用。分支行要建立健全存贷款期限管理制度,搞好资金头寸管理,认真执行上级行核定的业务经营计划,主动改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进一步健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端正业务经营思想,克服重规模、轻管理的倾向,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加强内部管理、改进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来。各商业银行要通过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资产质量、成本利润、劳动工资等业务经营和发展计划,逐步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等主要比例指标的要求,在全面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流动性基础上提高盈利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在推进这项改革时,既要加强信贷管理,又要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既不能影响对企业合理贷款的支持,不能影响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落实,也不能放松对贷款质量的控制,导致不良贷款的增加。要在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大中型企业的同时,兼顾好中小企业合理贷款需求。对存款不足的中西部地区合理的贷款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原则,进行全国统一调度,积极保证资金供应,给予大力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特别强调,这次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办法,对于增强商业银行自我约束能力、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为此,各国有商业银行务必明确指导思想,加强领导,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改革平稳实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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