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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破坏通讯设备也要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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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12-26
第9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过失破坏通讯设备也要赔偿
椒岚
王某系山东胶南市农民,一天,他驾驶自卸载重卡车在国道204线胶南城区改道段运土筑路。为多拉快运赚钱,在土方卸下后返回时,由于疏忽未将车斗放落,当车行至泰薛公路与204线交叉路口南240米处时,车斗将横跨公路上空的高度不过5.38米的胶南市邮电局通信光缆线一根剐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850余元。
案发后,胶南市邮电局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王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且邮电局架设光缆线高度未达标准,不愿赔偿。胶南市邮电局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使通讯线路受到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光缆线架设不符合规定标准,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人王某应负主要责任,市邮电局应负相应的次要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适用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王某必须赔偿胶南市邮电局经济损失293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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