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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丑不妨外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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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2-04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家丑不妨外扬
卢金增
近日读报,有两则新闻,使我陷入了深深的思索。
其一,辽宁兴城市菊花岛乡一位年迈多病的母亲因不堪其子的百般虐待,在一个风雨交加的深夜投海自尽,两个儿子和一个儿媳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送上法庭。
其二,济南市槐荫区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太,早年丧夫,她含辛茹苦将六个孩子拉扯成人。没曾想,这些已经成家立业的子女却对老母不肯尽一点赡养义务。万般无奈之下,这位老人向法院起诉,依法解决了老有所养的问题。
两则新闻说明:虐待老人,国法不容。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老人对亲生儿女的不赡养,甚至虐待行为,逆来顺受,委曲求全。据一份资料表明:某市60位受子女虐待的老人中,有80%的人宁肯“打碎门牙肚里咽”,也不愿迈出家门,依靠组织或诉诸法律求得公正的解决,尽管有的到了难以生存的地步。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是封建社会为掩饰家族内部矛盾或丑闻,维系其社会地位和声誉所形成的一种陈旧观念。历史发展到今天,有的老人怕“家丑外扬”,宁肯自己雪上加霜,饱受痛苦,也不愿把儿女们的丑行张扬出去,唯恐影响了他们的前程,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即使这样,仍有不少子女却未能被老人的爱心唤回良知,这就只有依靠组织,依靠法律来解决了。济南市槐荫区那位老人在受到子女的非法侵害后,不惜“家丑外扬”,毅然拿起法律武器,讨个“说法”,实为明智之举。它唤醒了不能得到儿女赡养的老人们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也督促子女积极担负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国古代就有“薄父母,不成人子”和“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的警世恒言。每个人都要经过十月怀胎到呱呱坠地,然后在父母舐犊之情的精心呵护下渐渐长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对父母的回报,也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那种视老人“有钱是爹娘,无钱是累赘”的人,天理不容,国法更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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