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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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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1-03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计委财政部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为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公布取消了48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明显不合理的住宅建设收费,并就进一步整顿建设项目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对照公布取消的有关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的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中央未明令取消为由进行干预。
通知指出,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置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职权之便要挟和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接受强制性服务。凡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收代征建设项目收费,须经当地收费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代收代征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或劳务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行建设项目收费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隶属关系分别公布合法有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实行公布制度后,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开发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不得计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通知还要求各地做好重大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重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这类收费项目凡未设置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按规定程序已设置了的地区,一律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外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解决。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已无必要收取的要及时取消。各地要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和商品房经营者价格行为,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和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普通居民住宅要适当减免收费。深化城市建设体制改革,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就改革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及收费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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